路上捡到手机有什么征兆(捡到手机千万别这么做)

路上捡到手机有什么征兆(捡到手机千万别这么做)(1)

捡到他人手机,本该及时联系归还,

却因一时贪念动起了歪脑筋,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贪心终究将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田某某在信丰县西牛镇豪基特大桥高铁桥梁旁上拾得一部手机(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及支付密码)。失主在手机丢失后多次拨打被丢手机号码,田某某均未接听。田某某修改失主微信昵称,并把失主手机微信联系人拉黑。

田某某使用捡到手机中的微信先后向其本人的微信扫码支付177元、500元,后田某某发现继续转账需要人脸识别,便使用捡到的手机滴滴打车到信丰县城内吃饭。之后,田某某通过捡到手机中的拼多多软件购物花费38元,使用微信向自己的手机充值话费30元,同时网购消费200余元。此外,田某某还使用捡到的手机微信向其自己的微信先后转账三次共计500元。

经依法审查认定,田某某使用捡到的手机转账、消费共计1666.5元。

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检察官提醒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新型移动支付方式的普及,很多人的零钱包已经转移到手机上,不管是现金还是账户余额,捡到财物都要及时归还,千万不要起贪念。否则,因小失大,后果很严重!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保管好手机,特别是手机里绑定的各类财产账户。

一、手机一定要设置锁屏密码;

二、支付软件不要设置自动登录,取消记住用户名的设置;

三、设置支付密码尽量不要使用免密支付功能,而且支付密码最好不要用自己的生日、手机号码,尽量使用复杂的数字字母组合等,通过设置重重防线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四、最好要设定消费限额,防止手机丢失损失扩大;

五、更换手机号码时,要及时解除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与手机的绑定;

六、手机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等进行挂失或冻结,从而避免移动支付账号被盗被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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