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

极目新闻见习记者 胡迪凯

近日,据秒闻视频报道,在吉林长春某洗浴中心,一女子在更衣室内竟然和男子公开视频通话,全然不顾其他女顾客的感受,引起了网友广泛关注。有律师表示,该女子侵犯了他人隐私,如果是故意为之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网传视频显示,6月11日在吉林长春某洗浴中心的更衣室内,一女子身穿红色洗浴服,坐在长凳上,一只手时不时摸着湿漉漉的头发,另一只手拿着手机在与一男子进行视频通话,在几十秒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女子有时将手机放置腿上,低头与男子对话,有时将手机拿起,与男子平视对话。有当时在场的女顾客表示,她们刚刚洗完澡走到更衣室,身上都没有穿衣服,走到该女子附近才发现她在视频通话中,再往前走,就会被她视频拍进去。

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1)

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更衣室与男子通话)(2)

女子更衣室内与男子视频通话 (来源:视频截图)

网友纷纷在视频下方评论,“必须报警,追究这名女子的责任!”“这名女子是故意的吗?该怎么处罚?”“洗浴中心没有人管吗?是否也有责任?”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认为,在女宾浴室这种特殊场所,场所内的人员有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有意、无意泄露他人隐私,如涉事女子以追求刺激为目的,故意在特殊区域和男性好友视频,以满足男子“特殊要求”,则其涉嫌行政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意偷拍或有意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涉事女子属于无心之举,泄露了他人隐私,虽不涉及行政违法,但仍属于民事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若没有泄露他人隐私,警方在调查核实后,也可能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口头教育。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在洗浴中心里面偷拍、偷摄像及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不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如其不及时加以制止,则也需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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