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哪年实施的(明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哪年实施的(明起施行)(1)

明天就是5月1日了

进入5月

有这些新规将开始施行

天津提取公积金新政印发

4月1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

该《通知》的目标任务为,支持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帮助年轻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适用于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通知》为政策到期后重新印发,政策内容不变,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细则》将于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

《细则》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二)保健食品;(三)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细则》明确,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在申请食品摊贩备案时,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三)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四)早餐车(亭)摊贩应当提供早餐车(亭)的照片和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摆放区域的证明。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备案。

依据《细则》,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五年。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如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10日内注销原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并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

(二)早餐车(亭)摊贩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的早餐车(亭)内经营,严禁超区域、超时限经营,严禁私自配备车(亭)或摆设摊棚;

(三)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个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

(五)按照备案证明标注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

(六)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公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七)建立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保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中产生交叉污染和过期变质;

(九)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后使用;

(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食品时,应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十一)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部装修材料应当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墙壁应用光滑、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铺设到顶;天花板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装修或涂覆;

(二)食品制作场所应与制售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现场制售非植物性冷食类食品、非发酵豆制品等易腐食品时,应当设置密闭专间;制售自制饮品、蔬果拼盘的,应当设置加工专区;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应配备独立的空调、紫外线灯、冰箱(或冰柜等)、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脚踏式垃圾桶。

《细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根据食品摊贩的备案经营项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这里全天24小时限制此类车通行!

4月18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官网发布《关于中央大道(海河隧道南口-轻纺大道段)限制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中央大道(海河隧道南口-轻纺大道段)全天24小时限制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通行。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审

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除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外,其他所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年审业务。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合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滨海发布、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葛艳茹

值班编辑 / 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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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哪年实施的(明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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