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筑基础落差(相邻建筑物较近时基础的设计做法)

目前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建筑物密度也越来越大,新旧建筑相邻的情况会经常发生。设计时对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应有足够的重视,了解掌握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类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合理确定基础方案及提出施工时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一、相邻建筑物基础设计应采取的措施

当相邻建筑物较近时,应采取措施减小相互影响:1尽量减小新建建筑物的沉降量;2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3选择对地基变形不敏感的结构形式;4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如分段施工、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以及对原有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等措施。

二、规范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1.6条规定,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的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第5.3.9条规定,当存在相邻荷载时,应计算相邻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其值可按应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第7.3.3条规定,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表7.3.3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

相邻建筑基础落差(相邻建筑物较近时基础的设计做法)(1)

注:1 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地基与基础)第5.1.6规定, 在确定天然地基的基础埋深时,为保证在施工期间相邻的已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础埋深不宜深于已有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当新建建筑物的基础深于相邻已有建筑物的基础时,其基础之间的净距应不少于基础之间高差的2倍。此要求如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2.1.9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

高层建筑基础设计时,对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应有足够的重视,并了解掌握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类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以便设计时合理确定基础方案及提出施工时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三、常用的具体做法

为了避免相邻基础的互相影响,常用的做法如下:

一般基础应对称布置,当荷载引起的偏心较大时,可设计成不对称的形状。单独柱基的柱形心应尽量与基础底面的形心重合。如果有偏心时,也不宜太大,且必须考虑偏心产生的影响。图5.4.3—1及图5.4.3—2中A所示的偏心基础,禁止使用。解决方法可如图5.4.3—3及图5.4.3—4所示。

相邻建筑基础落差(相邻建筑物较近时基础的设计做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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