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

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1)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保明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保明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被告人覃保明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覃保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

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2)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覃保明使用网名为“宫俊哥哥”的QQ(号码为10×××83),在一个QQ群里发消息称“要红包的加我”,被害人郭某(女,13岁)遂使用网名为“颓废”的QQ(号码为1811164114)将覃保明加为好友。之后,覃保明以发500元红包为条件诱使郭某发裸照,再以将裸照发到网上为要挟,迫使郭某与其进行裸聊、自慰等行为,并录制视频,又以将视频、裸照发到网上为要挟,要求郭某两天内去广西与其见面。

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3)

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覃保明借助网络通信手段,精心编织骗局,利用被害人社会阅历尚浅,施以哄骗、威胁,强迫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保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保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保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哄骗儿童裸聊论猥亵儿童罪)(4)

1、法院判决认为,猥亵儿童罪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种说法有误。女性哄骗男童发生性关系,由于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只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2、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一样,都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即决定实施、与谁实施、在哪实施性行为等的权利,只不过性的内容不同,而非侵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3、猥亵儿童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

4、猥亵行为不限于身体直接接触,哄骗儿童自己实施不雅行为,或者通过视频让儿童裸露身体,均属于猥亵行为。

5、由于儿童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的识别能力,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不需要对儿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使儿童“自愿”,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如果儿童对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成年人不加以制止,也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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