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姐说事(不吐不快与某姐说法)

昨晚临睡前平台向我推送了一篇作者为某姐说法的普法文章,鉴于网络上以“某姐说法”为ID 的作者众多,为了加以区分,我先上文章作者的主页截图,出于尊重我将她的主页截图做了一下处理。

某姐说事(不吐不快与某姐说法)(1)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一般不会公开质疑或者评价同行的观点,首先,这是因为对于一个案件每个法律人都会有自己的视角与见解;其次,我本人的水平也不高。但是对于某姐说法这篇普法文章所表达的观点,我感觉我有必要写一篇短文公开与她商榷

先简述一下某姐说法这篇文章的梗概。

东北某地春节期间一店铺开业燃放鞭炮庆贺。燃放后店主没有及时清理碎屑,一环卫女工看到后上前清扫时,碎屑中一枚引信正在燃烧的鞭炮炸响,将环卫女工炸成失聪。某姐说法的文章就是基于这个案件事实分析店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客观地说,某姐说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对店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正确的,但是对于店主在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上的分析上却显得不够专业。

从民事侵权角度上看,某姐的分析表现的不够全面、专业和精准。

首先,某姐说法在文中片面强调店主没有清扫碎屑致使正在引燃的鞭炮将环卫女工炸成失聪,进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就容易误导读者成立这样一个错误认识,燃放鞭炮者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伤害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燃放鞭炮给他人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燃放者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者有过错的可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据此规定,我认为作为一名普法者,应该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说清楚,不要让受众产生误解。

其次,某姐说法在引用法条上表现得不够专业和精准。在没有说明案件发生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废止,某姐说法不做案发时间说明而引用已经被废止法律的说事儿,同时也没有引用现行法律加以分析,这种表现不但不够专业也缺乏普法应有的严谨态度。

某姐说事(不吐不快与某姐说法)(2)

更令人感觉到不可思议的是,某姐说法在分析店主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居然认为店主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大错特错的。原因在于,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店主没有及时清扫鞭炮碎屑属于过失行为,这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层面上明显不符合成立本罪的规定;二是从客观层面上分析,一枚燃烧待爆的鞭炮爆炸后产生的实害结果远不能满足《刑法》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实害结果的要求,没有清扫鞭炮碎屑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缺乏相当性,所以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而言之,鞭炮就是鞭炮,不是地雷、不是手榴弹、也不是炸弹。客观地说,店主在刑事责任上至多只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而在法律后果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比过失致人重伤罪严重得多。

某姐说事(不吐不快与某姐说法)(3)

以上我的观点与某姐说法商榷,也希望同行老师给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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