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

上篇文章讲了关于试用期的一些法律规定,大家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本篇文章来讲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1)

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我国的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的竞业限制和约定的竞业限制。

法定的竞业限制是针对特定人员在约定的合同期内的限制,如《公司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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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竞业限制主要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它是用人单位与不受法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从事相关职业。

竞业限制的对象,经济补偿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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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同时针对上述对象的竞业限制不超过两年,同时由于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自由就业造成了一定阻碍,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补偿。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但是时间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并且按月进行。

同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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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用人单位没有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这也是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的解除条件。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释(四)的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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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

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中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劳动法没有规定,合理公平即可。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支付了违约金,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也应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相关义务。

承担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是根据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来计算的。

追究赔偿责任是基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是不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所以大家注意区分两者区别。

结语

商场如战场,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泄漏越来越严重,竞业限制条款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亟需完善的,比如何时签订,如何取证的问题都有待商榷,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感谢大家的关注,本篇文章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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