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买卖合同中常见标的物质量问题)

原创:叶夜夜夜

买卖合同其实是大家工作、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若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则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实践中,大家会根据需求的不同对条款进行相应的增减。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觉得买卖合同中最为复杂的其实是标的物质量问题,毕竟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会衍生出来问题,比如交付验收标准、质量瑕疵的付款、违约责任等等。接下来,就和大家聊聊我的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一、质量标准要明确

作为买方来说,想要的标的物究竟是什么,这是应该十分清楚的,或者至少是有很明确的一部分标准的,那就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有时候,业务会提出来说这次采购的标的物是比较常见的,且是有很明确的国家标准的,没必要再明确写质量标准了。但其实不是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额外进行更高的质量要求约定,毕竟,作为买方想要的是一个符合需求的标的物,而不仅仅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的物。

比如,如果作为买方是对标的物的产地或生产商有要求的,那就会通过以下条款予以明确:

产品生产必须在经买方认可备案的生产基地(某某产地、或详见附件)加工完成,不得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禁止使用贴牌或翻新的材料,否则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比如,如果作为买方,是想要通过样品来确定质量标准的,那么就可以通过以下条款进行约定: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样品,经双方确认后予以封存,作为产品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作为卖方来说,买方可以提需求,卖方当然也可以讨价还价,毕竟对卖方来说,如果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去做推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但是,如果本身就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做不到的质量标准,比如,有时候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下条款:

对于交货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卖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卖方确认,交付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质量认证,并取得某某机构的《质量合格证明》。

对于此类条款,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判,对于做不到的内容坚决不能作为合同条款,避免后期质量违约问题。

二、验收与交付

既然质量标准明确了,那么验收的标准基本就是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来。

对于买方来说,验收时是自行验收还是邀请第三方一起进行验收,也同样建议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比如:

货到现场时,买方及买方指定验收责任方对产品的外观、数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买方及买方指定验收责任方签署验收凭证;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图纸、样品(若有)等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部分接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更换、补齐产品。

对于卖方来说,则建议明确具体的检验期限。一方面,很多时候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作为卖方需要尽可能避免付款条件不成就或有争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建议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限以避免前述条款中关于2年的期限。

三、质量违约责任

标的物质量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必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人实操经验,通常作为买方时,会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

如卖方提供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的,买方有权不予验收,卖方交货期限不予顺延,卖方有义务无条件根据买方之要求,免费地进行退货、整改或更换;自买方要求其整改之日起三日之内买方认为仍无实质性改进时,或拒绝退货退款,或者更换、整改一次后仍未通过买方验收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含税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足额赔偿。

本合同项下,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卖方同意买方可直接在卖方存在于买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

而作为卖方时,若出现质量违约问题,那就只能是优先选择和买方协商处理方案了,根据质量违约问题的严重性,合理选择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买卖合同中常见标的物质量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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