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属于新劳动法吗(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区别和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

公益性岗位的定义

公益性岗位包括的种类比较多,这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从事保洁、门卫、食堂、车辆管理、绿地养护、电器维护、管道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以及公安、市容、园林、房管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发的协勤保安、交通协管、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准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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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与一般的劳务派遣的区别

公益性岗位与一般的劳务派遣区别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由用工单位采取包干或者提成管理费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响应国家政策,更多扶持下岗职工,大龄职工再就业的一种岗位。这种岗位更多的是面向公益性的,主要是事业机关单位创造,由属地财政系统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最早可以追述到2003年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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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务派遣岗位产生的劳资纠纷主要劳动仲裁的解决。公益性岗位与其并无不同,但是范围所有缩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属于上述范畴的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其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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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他条款的约定,并没有像第十二条有所区分,所以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此,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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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的判定

究竟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因为各地的具体办法不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主要依靠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以及部分省市对于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补助办法中对于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认定核准。

此外公益性岗位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纠纷,其基本操作在于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而认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具体考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该公益性岗位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这里可以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相应的举证或者质证。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报酬来源于政府拨款,用人单位不承担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则不宜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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