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案例(一辆车在两家公司买了保险)

来源:【青岛信网】苏先生有一辆吊车,为了防止意外,他给这辆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和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工程机械综合保险三责险本以为这样一来有了万全的保障,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哪家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又成了新的问题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这起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由承保三责险的阳光保险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案例(一辆车在两家公司买了保险)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案例

来源:【青岛信网】

苏先生有一辆吊车,为了防止意外,他给这辆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和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工程机械综合保险三责险。本以为这样一来有了万全的保障,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哪家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又成了新的问题。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这起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由承保三责险的阳光保险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1年7月,苏先生开着自己的吊车到工地吊装楼板,没想到楼板突然断裂,砸伤了正在现场负责卸车的全先生,导致全先生左脚构成九级伤残,前后花费医疗费大约4.5万元。

意外发生后,苏先生也没想推脱责任,也想要对全先生进行赔偿。可是在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后,谁来掏这笔钱却成了个问题。原来,这辆吊车的保险是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的,其中交强险投在了平安财险,工程机械综合保险三责险投在了阳光保险——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对方才是应该先行赔偿的那个。

迟迟得不到赔偿,又因为受伤没有了生活来源,全先生无奈将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43万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全先生受伤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并不产生交强险赔偿部分,因此应由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单位阳光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全先生在卸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程,应对意外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阳光保险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阳光保险认为,即便是要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判决,也应先由平安财险先按照交强险赔偿,或者在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再根据责任划分确定商业险赔偿数额。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二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并处于交通运行中,三是驾驶人的过错或者意外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意外发生时,吊车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而且车也不在通行状态下,因此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基于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阳光保险的上诉也被驳回。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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