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表述(如何来认定企业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当受到比普通商标在一般基础上的保护水平更高的特殊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标进行商业性使用,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所在。保护驰名商标,维护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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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需要认对商标是否驰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涉及跨类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不同。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保护,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具体而言,这些案件涉及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涉及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精神,商标法实施条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商号的使用。因此,商号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若商标权为在先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号停止使用;此外,商标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商标权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上述权利冲突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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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的的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量化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因素。

结合司法实践,商标权利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其商标系驰名商标:

(一)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不低于3-5年,对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也不低于3年;

(二)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5年,最短不得低于3年,审查广告投入量、覆盖率、持续时间、媒体等级,投入总量在同行中的地位等;

(三)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从产量、销售收入、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上缴利税、企业经济实力、产品获奖情况以及商标被仿冒情况等多方面考虑。

如此可根据上述证据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否较高的结论。

注意:由于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等数量较多,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明发票等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证书,并对销售量、广告费等专门问题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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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知名度较高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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