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拒绝开发商代收)

现在线上支付方式已经如此发达,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模式还在由开发商代收代交,这个渠道风险概率在增大,开发商搞不好要挪用的,该变通更新了,不应由开发商代收代交了!

我们在收房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开发商坚持“必须先交钱再验房”,让购房人先付清首年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一系列款项后,才让购房人验房。虽然明明知道这项规定不合理,但很多购房者为了能验房而选择了妥协,乖乖交费,毕竟请假出来一趟不容易,不想再这种事情上多纠葛,而开发商往往也都是利用了购房者这个心理。

不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确实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物业法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拒绝开发商代收)(1)

但是看清楚了,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而不是你在验房前收取,所以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验房前必须要缴费的规定,是没有依据的!

在这个开发商时不时暴雷的档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还在由开发商代收,这着实也是风险。你看像越城鉴湖街道祥生尚贤府交房到现在已有一年多了,已经超过合同期写的360天的期限了,开发商还没有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小孩入户口、上学都成了一道难题。

为何呢?

是因为尚贤府开发商目前尚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导致后续一系列手续无法办理。目前主管部门已多次发送催缴函并进行电话催缴,下一步将继续通过约谈、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律师函等形式对开发商进行督促催缴。

物业法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拒绝开发商代收)(2)

购房者明明交了钱,却没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从而引发了社会性问题。可这明明是可以一项规避的社会风险。在收房现场放个收款码都比让开发商代收来的靠谱,更何况我们数字化政务已经推广的如此全面,在浙里办上开个收费端口也无妨呐。

2007年的文件,放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已经有点不具时宜了,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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