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成立门槛(一文解读私募公司成立的条件)

鉴于还有部分人不太清楚私募公司成立的条件,那么接下来就由沪紫刘鹏主任律师帮大家汇总下:

私募产品成立门槛(一文解读私募公司成立的条件)(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公司成立的条件相关信息,如果您有私募其它方面的业务需求,可以加公众号【沪紫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的律师人员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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