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与现代管理(跟韩非子学管理)

接上篇文章所读《韩非子》正文: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韩非子与现代管理(跟韩非子学管理)(1)

该选段大意是,臣子一旦侵占君主的利益有所成,就像能够迷惑行人的复杂地形一样,他们通过手段迷惑君主,颠倒是非也能让君主无法察觉。所以,古代贤君用司南辨别方向,用法度统御国家。

所以,英明的君主完善法度,不让臣子有法外之地可以钻;在法度法制之内,也不给臣子逾矩越权的机会去收买人心,无论在内在外,他们的任何行为都没有非法的余地可钻。

法度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框架,刑罚则是确保法度顺利执行的惩罚下属的手段。

权势和法度不能为多家服务,也不能被多家共同执掌,君主必须集权御下。

不然,佞臣恶事就会显现出来。而这时君主和法度都失去了他们的威信,君主的权威丧失,就有了臣子篡位的风险;法度也变成一纸空文,依法办事就成了空话。魑魅魍魉也就冒了出来,国家就乱了。

所以,巧匠知道用规矩把手中的作品归正,有智慧的人知道借鉴比较先贤的优秀办法。

所以,以法治国,就是合法的行之,不合法的弃之,也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之,依法弃之。

法度客观理性,是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工具,所以不阿谀偏袒权贵,就像木匠的墨绳在弯曲的木头上画线一样。木匠的工具没有情绪,不会管你的曲木是否具有“艺术属性”,不直就画出来锯掉多余部分,它只注重实用性。法度也是如此,不实用的部分就要被革掉。

在客观理性的法度面前,所谓个人之勇,个人智慧,都只能加入,而无力抵抗。

奖赏与惩罚与他的身份无关,也就是我们熟知的,电视剧里也常引用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治理、教育、奖惩等,只有法度能够严格落地执行,就是最好的办法。

刑罚重,地位高的就不会无故逾矩越权,去伤害地位低的人;法度执行严格,下属、地位低的人就会实事求是,而不是有各种不切实际的非分之想,地位高的也就能在能力范围内保持自己的地位(根据后文,这里的“上”指的应该是君主。不过,我的解释也算说得通)。

古代的贤君知道法度的重要性,把握住了法度的关键,自己的权力不失,才是把握国家朝着自己所想的方向发展的重点。如果一个国家的君主不用法度约束和引导国家发展,而是把权力全部送给臣子甚至百姓,国家内的每个人都拉帮结派,甚至各自为政,这个国家不再有君臣之别,甚至父母子女之别,礼崩伦废,这个国家也就一盘散沙,毁之不晚矣。

关于企业管理,我们的启发是什么呢?

一、企业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司南,在人力有穷不够客观理性时,制度能保障企业至少不走偏。

企业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发展根基和一定的自运转能力,在决策层缺失或是迷路时,制度能给企业一个面对困难的缓冲期和市场战场的防护壁垒;在决策层高瞻远瞩时,企业制度又保障了决策层的补给和休憩场所,是决策层能够站在云端的根基。

二、企业制度是企业的自画像,决定了企业的大概发展上限和框架了具体内容,其中的奖惩制度则保障了企业制度的顺利执行。

三、企业制度不可由第二个声音掌握,它的执行由一个声音进行,才能避免内耗,保证企业制度有效且严格地执行。

不论是企业决策层还是企业制度,前者行事的信用,后者执行的信用,都关乎一种看似不值一提的“公平”,或者说“弱者”的尊严。如果决策层用自己的不守承诺,用不遵守企业制度来挑战别人的尊严,标榜自身的“高贵”,是极其不明智的。商鞅“立木为信”告诉我们,“立信”成本很高,破坏却轻而易举,后果也让人不可接受。

四、企业制度应该是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完善和改革的企业制度适合当前的企业和市场,所以合制度的就谨慎推行,不合制度的就搁置或者放弃。

五、企业制度还要保证每个职级员工的责任和权力,其他职级尤其是高级别职级员工,不具备越权操作其他职级责任与权力的职能(即便他是董事长的儿子)。

这里是为了保障各职级在企业制度下有序有机进行,而不是混入无机混乱,破坏制度的平衡稳定与高效。

六、关乎企业资金和项目发展等重大事项,决策层的权力必须集中,此时给下属放权放的是执行的基本权力,决策权要始终把持在决策层。

一方面可以避免下属在马虎大意或者别有用心的情况下,签署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与订单,一方面则是对各类资源的保护与维持。

如果部分重要职权,甚至全部职权下放,各职级员工的权力大同小异,互有争斗,职级也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企业制度陷入一纸空文,就又回到了之前几篇文章和前文提到的无序乱象。所以,权力和职级的对应设立是必要且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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