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记忆口诀:【升职正行贿】 【三管三必须】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政府部门。

《安全生产法》着重对事故预防做出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事故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2: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注: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3: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 7 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作用:【工会无实权,只有监督、建议权】

第 60 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作用:【工会无实权,只有监督、建议权】

1.对“三同时”的监督 2.对作业场所的监督 3.对事故调查的监督

4:政府安全职责

第 8 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 9 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 10 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汇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督促;协调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

监督检查,协助或按授权监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综合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5:强制性国标制定流程

第 12 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6: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 15 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7: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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