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洗化用品案例(擅自使用阿道夫)

因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同类产品的企业字号“阿道夫”, 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7月18日,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生产假冒洗化用品案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生产假冒洗化用品案例(擅自使用阿道夫)

生产假冒洗化用品案例

因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同类产品的企业字号“阿道夫”, 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7月18日,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

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洗护产品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企业名称“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22日使用至今。“阿道夫”品牌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为公众广泛知悉,“阿道夫”品牌的洗护产品经过长时间的销售、宣传,取得了较为可观的销售业绩,在洗护行业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阿道夫”作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持续和大规模的使用以及经营的“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快速发展,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1年8月18日,广东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标识的洗衣液4038瓶,其中:规格5L的洗衣液3068瓶,规格2L的洗衣液970瓶。2021年8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些产品还未销售,正在拟定销售价,其中规格5L外包装上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标识的洗衣液产品预销售价11元/瓶,规格2L外包装上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标识的洗衣液产品预销售价5元/瓶,涉案产品的货值共3859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洗护产品上标识“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使用“阿道夫”企业字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阿道夫”品牌系列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拟罚款17万元。

2022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向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 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听证要求申请。

2022年6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该公司提出是被授权方,受他人委托生产产品而已,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了解;因疫情、行业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产品价格也因行业内卷下降,企业无力承担17万元的罚款;疫情下,国家也倡议扶持企业发展,希望考虑承受能力,考虑减轻处罚。 该公司一直合法合规经营,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罚款,涉案产品经过检测,是合格的产品。

听证机构认为,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该公司是初犯,已认识到错误,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落实疫情期间 “六保”“六稳”政策,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精神,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考量对罚款部分进行适当减少,提出重新的处罚建议。

2022年7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同类产品的企业字号,实施混淆行为,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没收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标识的洗衣液4038瓶、标签157000个,罚款12万元。(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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