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阳派出所案子在哪个检察院起诉(开旅馆拉皮条)

2020年10月16日,于都县检察院对卢某某容留卖淫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卢某某承租了于都县贡江镇的一处楼房经营旅店,同时,要是客人有嫖娼需求,也会叫卖淫女来旅店提供卖淫服务,卢某某从嫖资中抽取10元作为介绍费。

普阳派出所案子在哪个检察院起诉(开旅馆拉皮条)(1)

之后因为旅店生意不景气,卢某某索性专门做起了“拉皮条”生意,长期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卢某某长期在门口招揽过往的男子到出租屋内嫖娼,从中抽取提成获利。

2020年6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侦查员发现而案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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