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身为教师的亲姐夫侵害14年(女子被身为教师的亲姐夫侵害14年)

女子被身为教师的亲姐夫侵害14年(女子被身为教师的亲姐夫侵害14年)(1)

一宗司法机关刚纰漏不久的旧案引起了热议,被害人被亲姐夫侵犯14年,姐夫还是位道貌岸然的“老师”。该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也让人大跌眼镜,为何只被判3年?被害人的姐姐14年中真的对此一无所知吗?

案情回顾

1991年出生了小颖,家里有一个姐姐朱某。朱某出生于1981年,2001年朱某与他的丈夫李某相识,同年年底二人结婚。2003年底,小颖的父母意外去世,失去至亲的她不得不寄宿在姐姐家中。从2004年开始,住在一个小小的卧室的她成为了姐夫李某的发泄对象,犯罪开始往往只能到案发后才结束,而这一等,就是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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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大学毕业后,就在四川达州市某县城担任教师,谁能想到拥有如此身份的他,夜幕降临回到家中时,就露出了野兽般的獠牙。起初的李某似乎很有“分寸”,刚开始的7年时间里,李某对小颖只停留在猥亵的地步。等到小颖成年后,侵犯进一步升级。李某对小颖第一次强奸发生在2011年,从此以后李某越发不可收拾,只要小颖大学放假回到家中,都逃不掉李某的毒手。

小颖不愿回家,李某就以看望小颖为名义,到小颖学校附近开房。成年后的小颖不是没想反抗过,但是她顾忌到了姐姐和侄儿,只能默默接受这一切。

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18年10月5日,27岁的小颖大学毕业后,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工作几年后,她遇到了自己的男友小刘,至此小颖下定决心和李某断了联系。感受到冷落的李某不甘心,于是在家楼下给小颖下最后通牒:之后每个月需付给李某3000元、连付5年,或者连续10年每月给付1500元,以此回报他的多年养育之恩;要么,两人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小颖认为李某实在是太过分了,没有答应李某,转身准备离开。未曾想李某突然暴走,追上小颖给了她两拳,之后拉扯小颖回到家中,用马桶刷拖把等物件对其继续殴打。事后,强迫小颖与其发生关系,并拍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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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一早,小颖将自己的凄惨遭遇告诉了自己的合租室友,室友听完后,被气得不轻。马上将此事告诉给小颖的姐姐朱某。朱某听完二人的讲述,沉默了半天。之后将李某和小颖约在一个茶楼里进行协商,但在此过程中,李某当场翻脸,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小刀威胁二人,姐妹二人被吓了一大跳,从来没见过这样的李某。10月9日,小颖去当地警方报案。

李某到案后,承认对小颖有过侵犯行为,也承认小颖并不是自愿的,之后检方以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开庭后,李某突然翻供,称小颖一切都是自愿的,自己没有违背过小颖的意志,其辩护律师以此辩称,既然是自愿,李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因为被害人在被强迫发生关系后态度平静,其姐姐也没发现任何异常,生活和往常一样,说明被害人是自愿的。两人就算发生了关系,也应认定为出轨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

法院驳回了被告辩护律师的观点,据警方收集到的证据,两人的聊天记录中明显可以看出小颖不是自愿的,李某以金钱和家庭来胁迫小颖低头后与之发生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家属的谅解书,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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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很多网友表示疑惑,为什么只被判处三年?本案中,李某涉嫌什么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从李某的供词中可以看到,小颖被猥亵之初只有13岁,未满14岁是本罪的加重情节,之后结合李某的行为 ,符合猥亵儿童罪认定中的严重情形,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应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为何李某最后只被判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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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朱某不愿自己孩子父亲入狱太多年,恳求小颖签署谅解书,小颖心软同意签署,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次综合李某的坦白自首等情节,最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是量刑偏轻。

该案,从李某的入狱就此告于段落,对于李某的行为感到震惊之余还会生出疑问:此人何以为人何以为师?道貌岸然形容这种人最适当不过。至于朱某在这14年间是否知情,只有她一人知晓,已经找不到答案......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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