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对申请执行人的坏处(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指的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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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当事人都是来到了执行阶段才第一次听到“终本”这个词,他们对这样的做法不理解,认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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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终本”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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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终本”并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终本”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实践中,“终本”作为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项制度在清理执行积案、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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