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儿童扔下晾衣叉砸伤路人)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人们“头顶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路人受伤案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判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2万余元,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儿童扔下晾衣叉砸伤路人)

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人们“头顶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路人受伤案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判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2万余元。

2019年5月9日16时许,年约3岁儿童王某在阳江市江城区某栋自建楼的四楼楼顶将一根约1.6米长的中空型晾衣叉往道路扔下并击中路人陈某,导致陈某当场受伤晕倒。

事故发生后,陈某当即被王某父亲王某某送医治疗。陈某共住院治疗40天,2019年6月1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某为陈某垫付了医疗费2000多元。

出院后,陈某向王某及其父母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陈某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是原告陈某被王某从高处扔下的衣叉导致受伤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案由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被告王某对陈某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某、关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告王某本人有财产的,则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关某赔偿。

综合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及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关某共同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28000多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再次明确了高空抛物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一定情形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本案高空坠物的发生,既给陈某造成了身体损害,也使肇事儿童一家背上了经济赔偿和思想负担,破坏了双方平静的生活。事实上,只要肇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这起高空坠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王某事发时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警醒社会公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并注重言传身教,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督、教育义务,教育引导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往楼下乱扔杂物。

【全媒体记者】 张俊

【通讯员】谭丹红 黄业盼 刘小婷

【作者】 张俊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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