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事故死亡人数排名前十 辽宁庄河两人死亡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低,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如突发交通问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不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近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造成两名未成年人死亡的悲剧,该事故将三个家庭拖入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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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与本案无关

2020年11月6日19时许,没有驾驶证的丛某某也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辽B*****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孙某沿暖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山镇小营村时,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丛某某及其摩托车上乘员孙某受伤,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

2020年11月13日,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丛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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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与本案无关

另查,辽B*****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王某甲所有,事故发生当日该车由被告王某甲未成年的儿子王某乙(2005年2月5日出生)从家中骑走,在庄河市光明山镇包店村一商店处该车由丛某某骑走并搭载了孙某,途径事故地时发生了本起事故。

后孙某的母亲丁某某将被告丛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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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但系初中学生,按照生活常识和经验应当知晓其本人系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他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具有危险性,却搭载孙某,主观上有主要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丛某某未年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丛某某尽到监护职责,作为丛某某的监护人应对丛某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甲系肇事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在该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时没有将该车辆报废而继续使用,主观上有过错,其没有尽到管理和监护责任,使该摩托车由其未成年儿子王某乙从家中骑走,后又被丛某某驾驶并搭载孙某,发生案涉事故,被告王某甲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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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确定被告王某甲应负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孙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4周岁,与丛某某之间系同学关系,应当知道丛某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又系他人所有,对该车的性能等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下驾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相反搭乘了该摩托车,自身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某的过错责任应由原告负担,本院确定原告负担20%责任。基于孙某的死亡,原告损失共计为9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某赔付原告47万余元,由被告王某甲赔付原告28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

属于无证驾驶

是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驾照与汽车一样必须年满18周岁才能申领。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家长,应当负起监护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不要自行骑摩托车、电动车,并对此进行监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特别要教育孩子上下学不要乘坐超员、超速、无牌无证、报废和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乘坐汽车时要系好安全带。

此外将机动车给予或者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可以吊销机动车所有人的驾驶证,如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担责,法官提醒,请勿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驾驶!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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