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这句话是对是错(毋以道德良善损害法律正义)

虎毒不食子这句话是对是错(毋以道德良善损害法律正义)(1)

毋以道德良善损害法律正义

——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吃人析评法则

文 | 朱国平、刘慧慧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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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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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或抑不住的道德冲动

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尚未尘埃落定,1.29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再起。两个不幸的家庭被三只无辜的老虎撕得粉碎,纵有千百万赔/补偿亦不得修复,惟时光匆匆再匆匆或可以减消其痛……

两场事故罹难者自身违反园方禁令的严重过错,造成了损害赔偿性质认定并责任分配上的极大困难,引发了一场场“赔人/不赔虎”、“赔虎/不赔人”之或法律或道德的混战与恶战。即使百般艰难,也该努力就此析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应然关系,“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必使两者相互区隔,毋使侵扰和僭越。此事关涉社会秩序建构、维系与优化之根本大计。

因此,以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吃人案件为样本,探讨同类事件的道德评价之法与法律评价之法及其重叠与区隔,籍以凸出毋以道德良善损害法律正义的律令,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基本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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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虎”下山 | 顾苗拼

一 、论辩应有的共识前提

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发生之后,公众就罹难者张×之亲属可否要求园方赔偿,迅即形成了“不负赔偿责任论 ”和“须负赔偿责任论 ”泾渭分明、难于调和观点的尖锐对立。

就本案之具体处理及关联问题展开论辩,必得先行确定共识性的论辩前提与论辩规则。归结如下:

  1. 园方仅对因其自身封禁老虎园区致张×罹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有关园方封禁老虎园区的有效性及他人侵入的可能性,以具备社会正常智识之人的一般性认知为限。

  3. 园方不负赔偿不得支付代价

  4. 最重要的,“赔还是不赔”,法院判决才是其最终的现实确认和表达者

二、围墙价值的正当理解(一)

园方毋需赔偿

园方要否对张×罹难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封禁老虎园区有无过错:如无,不担赔偿责任;如有,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封禁老虎园区有无过错,又取决于有关围墙价值、预设功能的正当理解。围墙的价值/功能有二:

  • 一是园方用以宣示主权——围墙之内归属园方所有,他人不得侵犯;

  • 二是因为内有猛虎,园方确有防范他人入侵的义务,但仅限于防范他人因疏忽大意进入,并不包括防范他人的故意侵入。

就本案而言,园方通过其以野生动物园、尤其老虎园区形式立于该地、砌高围墙、搭铁丝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了充分且有效的警示和拦截,合乎防止他人过失进入的义务要求。即使人人去攀爬,也只是提示园方该采取相应措施强化自身物权保障,而不能因此为园方增设此方面的义务。

如是观之,园方要否对张×罹难负赔偿责任问题的根源,在于未对园方对老虎园区抑或其他园区之物权给予应有的尊重。只要意识到并且凸出园方此种物权自身固有的不可侵犯性,且确定张×系故意而非疏忽大意侵入,可以断然且底气十足地驳回有关张×罹难之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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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围墙价值的正当理解(二)

张×不得搭车

无论是园方应尽安全管理义务旨在保护的对象,还是据其疏于、怠于履行此种义务科以法律责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而不是泛指的。析解如下:

  1. 老虎园区的围墙有3米之高(或不准确,但足够示诫他人此处不可通行),上绕铁丝网,旁附警示牌。所有心智正常且成熟的人都知道,凡设置围墙之处,皆属禁入之地,不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进入。其接近动物园,就该意识到擅入封禁区域或有动物攻击可能,自当主动回避风险,或者自愿承受不利后果。

  2. 如现场查勘与测试现场所示,老虎园区外围墙贴有一短柱处,便于攀爬入园,儿童可能看不见、读不懂园方警示,利用上述园区管理缺陷攀爬入。园方疏于、怠于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仅针对心智非正常且成熟而者而言,惟致其损害始负赔偿义务,未致其损害仅负行政责任。

  3. 园方疏于、怠于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无论如何也不适用于心智正常且成熟的人。罹难的张×不适用前述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

当然,如果是老虎轻轻巧巧、抑或费尽洪荒之力可以从围墙里或蹦跶或攀爬出园,无论给何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园方皆得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张×对老虎的侵权损害

“死者为大”的朴素观念、内心的残忍感和愧疚感、反对者的道德攻讦等原因,致使甚少出现动物园向已罹难人员要求赔偿的情况。已罹难者张×当赔老虎被枪杀之损失,虽然结论真的很残忍,但是依据真的很充分,论证真的很严谨:

  1. 死者张×有过错。

  2. 老虎被枪杀。

  3. 老虎被枪杀是张×过错行为的必然结果,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通常由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但是在本案中,是老虎咬死了张×,老虎之死是园方授权特警枪击之结果。因此,即使排除“死者为大”的道德因素,谓张×须对老虎之死负责似乎有违常理,不大好理解和接受,相反,谓老虎之死与张×不干,应该有些——甚至颇不乏——支持者。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张×行为必然导致老虎被枪杀”,即可责成张×对老虎之死负责:

  1. 张×作为突入老虎的“私人领地”,引发老虎攻击是法律意义上的必然事件。

  2. 老虎对张×的攻击超出了在场饲养员可以控制的范围。老虎第一次对张ד感兴趣”时,饲养员只是侥幸打消了它的“兴趣”;老虎第二次对张ד感兴趣”后,要求饲养员再次干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3. 老虎对张×攻击时,任何人都可以紧急避险的理由制止。老虎被杀属紧急避险的合理损失,可由作为受益者的张×给予适当补偿;但同时对于张×而言,乃是其违规行为导致之确定损害。无论老虎何种伤死,都是张×攀爬围墙进入老虎园区必然给园方造成的损害结果,须得由张×负全部赔偿责任。

张×作为“侵权人”已死,园方是否提出索赔,应当只是一个关乎是否尊重“死者为大”和“矜幼弱,恤孤寡”的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正义与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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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令设置的应然逻辑(一)

有人问,如果禁入老虎园区可以赔偿,那么因闯红灯碰撞受损的行人,可以要求市政部门因未能禁(制)止其红灯通行为赔偿吗?问题实则提出了园方保障游客安全义务/市政部门保障行人安全义务的正当性根据、各自义务的界限以及两者的本质性区别究竟何在的问题。

▐ 禁令的设置逻辑

国家自行设置任何一项禁令或者认可任何一项他人约定的禁令,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不仅要合乎边际效用原则,而且要能够在不使最少受惠者处境变得更坏。

着令全部心智体魄健全者毋得攀墙入老虎园区较之于着令园方穷尽一切措施防范杜绝,着令行人毋得红灯通行较之于着令市政部门穷尽一切措施防范杜绝,更合乎资源配置的边际效用原理。因此,两项禁令的设置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根据,不大可能因张某罹难的意外事件/闯红灯者可能死伤的低概率事件之“噎”废设置老虎园区/红绿灯之“食”。

但在园方砌有高围墙、架有铁丝网、挂有警示牌的情景之下,仍以不该利用的安全管理漏洞为由,令园方对张×之死负责,抑或要求市政部门在红绿灯设置处另设红灯通行拦截措施,实属强人所难,既不符合国家配置资源的边际效用原则,也不符合园方/市政部门作为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不正义的。

六、禁令设置的应然逻辑(二)

▐ 不同禁令强度的差异及其原因

1.禁令的强度和与其关联的社会利益的重要性程度正相关。

禁入老虎园区令,还是禁闯红灯令,其设置均有不同的预设前提。由于前者发生的概率×相对人伤亡损失远远大于后者发生的概率×相对人伤亡损失,所以与前者关联之禁令要求的强度远远大于与后者关联之禁令的强度。

2.禁令的强度与其旨在防范的危险性的大小正相关。

禁入老虎园区令的实质意义,在于防范人虎遭遇情形的发生;禁闯红灯令的实质价值,则在于防止人车相撞情形的发生。

两相比较,前者对其规制对象——园方/老虎和潜在擅入者——的要求明显高于后者对其规制对象——行人和车辆的要求。

3.两项禁令各自强度的大小及由此决定其贯彻所需投入的大小,以有效防范风险为必要和限度。

两项禁令为了防止人虎遭遇或者人车相撞情形的发生。就前者而言,砌围墙、拉铁丝网、挂警示牌,不仅有必要的,而且是非此不可的;就后者而言,要求市政部门在红灯亮起时对行人进行物理拦截,虽然更为有效,但此种投入显然超出了有效防范的必要性限度,是不经济的。

两项禁令强度如上差异的意义在于提示:所有意欲红灯通行者,还是准确评估被车撞击风险并做好承受准备的好,不要指望以市政部门未设物理拦截为由索得赔偿;当然,园方更别指望以市政部门未在闯红灯肇事损害赔偿中担责,为其因封控不力致人损害抗辩。

七、路归路,桥归桥

有人说,游览区门票太贵,景点是中华儿女共同享有的资源,不应该收取门票,至少不应该收取如彼之高的门票。

不管论者之初衷为何,终难去除给人造成此种印象——谓死者张某、甚至谓先前的逃票者和将来的逃票者的逃票之举,在道德甚至法律上或多或少有些正当性,甚至令人想得多了,还会误以为他们是反抗不义之门票制度的勇士。

但是,只要业经政府有司审批许可,即具有非源出性的合理性,成为要求人们自愿或者不自愿、自觉或者不自觉服从的刚性规则,无论如何也不构成他人以逃票的方式予以逃避甚至反抗的正当化理由。

八、道德与法律的有限合分

有关张×罹难虎口的评价,尤其是有关其评价之评价,绕不过道德良善与法律正义的合合分分问题。

就本案而言,既可以、也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考察:

1.法律正义规则源于对道德良善诫律的析取

张×虽然或有难于承受门票之贵的苦衷,确已成为罹难者,确已遗寡妻幼儿大不幸,但确定无疑地违反了作为社会秩序赖以建构手段及其表现方式的针对特定主体的有偿消费合同关系、针对不特定主体的门票制度和禁止擅入老虎园区的普遍禁令;有关哀怜张×及抚恤其妻儿之论的实际指向,绝不是张×道德之恶与违规之举,而是其罹难之惨状及其妻儿此后生活之艰辛。

2.正义法律规则扬弃部分或良善或邪恶的道德诫律

某项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具有即使无比良善的道德诫律亦不可比肩、不可取代、不可颠覆的地位与作用。“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无论何者,均得铭记无论何种或良善或邪恶的道德诫律未实现法律规则的华丽转身,从此就与法律分属不同领域,且彼此之间严格区隔。为此,既要坚守自己的道德/法律立场,又要准确把握或讲道德或论法律的语境与身份切换的时机,切不可因道德的激情遮蔽了自己的理性之眼,或者因法律的理性冷却了应有的道德激情,更不可因此予对方以或道德或法律的歧视与攻讦。尤其是须得防范似道德良善诫律之理/名,行悖逆法律正义规则之实,因为此实乃公共生活之大忌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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