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二审有改判的吗(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

涉黑案二审有改判的吗(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1)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该院再审孙氏三兄弟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摄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姚晓岚

9月26日,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为打黑典型案例宣传的“孙氏三兄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再审。

案犯孙宝国、孙宝东,长期被与1996年辽宁鞍山火车站的一桩“故意杀人案”联系在一起。在警方的宣传口径中,二人因纠纷刺死、刺伤出租车司机在辽宁仅获缓刑,后由吉林警方发现真相,一审改判孙宝国死刑。另一得意之举则是调查二人的涉黑犯罪,报道称,警方经过协调撤销了多起已生效判决,重新取证,最终全部并入涉黑案并实现公正判决。

2013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项罪名,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然而,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昨天旁听的再审庭审现场,屡获报道的故意杀人和涉黑犯罪,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定性、证据存在问题,“而且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大约发表了40分钟,其中至少30分钟在谈原审出现的问题。检察员认为,包括上述两起案件在内,共9起犯罪存在定性、事实或证据采信错误,另有13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宝国的姐姐等3名原审被告人被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担任审判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表示,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及诸多重大法律争议问题,不作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刑事案件极为罕见,建国以来首次提审发生在2003年。由该院提审或即将提审的均为备受关注的案件,如聂树斌案等。

时隔15年,缓刑跨省升级为死刑

孙宝国被判死刑的起因,早在1996年就埋下了。

当年3月11日夜晚,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辽宁省鞍山市购买钢材。孙宝国当时在长春市国都物资经销处做业务经理,孙宝东是业务员,他们与同行的同事孙明伟、陈秀芳共携带30万元现金。

列车在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转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机。

冲突随后发生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认定,李姓司机十分不满,纠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机伺机报复。当孙宝国等人行至火车站地面出口,李姓司机从孙宝国身后将其腰抱住,裴某某则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头部。

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此后,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则造成了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而他自己也被刺、受到了轻微伤。

孙宝东和孙宝国解释,他们一行带着巨款,又是凌晨,认为遇到了抢劫,所以才如此反应。

后来的调查还显示:袭击者当中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机为涉嫌持刀抢劫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司机也因此事被判了流氓罪。

“防卫过当”成为1997年铁东区法院的判断。该院认为,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均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受害人家属则获赔7万元。

案件以缓刑告终。然而,15年后,在距离鞍山市500公里的吉林省吉林市,一份迥然不同的跨省判决产生了。在这份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判决中,“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陡变为“故意杀人罪”,缓刑也升级为重刑——孙宝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

按照有关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旧事重提,刑罚突变,孙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审改判孙宝国死缓,孙宝东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定调涉黑后,13年前证人证言发生改变

旧案为何多年后跨省重提,甚至受到重判?孙氏兄弟等人被公安部门以“涉黑社会性质团伙”调查是重要原因。

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长春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称孙宝国、孙宝民(孙宝国哥哥)往外借贷、赊账钢材,而讨债时屡屡出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逼迫抵押财产、转让股份、转手工程等不法行为。举报信也提及了鞍山火车站案件。

2008年1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公安部门多个批示。批示称长春市有一“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后由吉林市警方异地侦查。

历时2年多的侦查开始了。2008年2月,孙宝国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拘,孙宝东最早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紧接着,两人涉嫌的罪名越来越多。

2009年5月,讯问的话题转到了1996年鞍山火车站案件。一旦罪名成立,这桩重罪无意加重了涉黑案的分量。当年报道显示,吉林市警方除了讯问孙宝国、孙宝东之外,还数次前往鞍山,“访过了数百名证人和群众”。此案随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重启一年之时,经过跨省协调,铁东区法院判决被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被指定再审该案,后改由吉林市中院审理。

警方的新证据让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反转。按照吉林高院的判决,孙氏兄弟不再是“遭暴力袭击后掏尖刀乱刺”的防卫过当,而是在被害人已经逃散的情况下持刀追刺,并不计后果对多名被害人重复加害,因而构成故意杀人。

孙宝东的辩护律师张铁雁说,事实反转源于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例如,两名被害人1996年均称是他们被刀刺中后才跑开,而2009年证言则变成他们先跑开、再被刺中;2009年还出现了两名新证人,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钟,追到一个打一个;与孙氏兄弟同去鞍山的陈秀芳,其证言转称鞍山公检法机关接受请托。

张铁雁认为,证言在案发13年后发生巨大变化,但公安机关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反转再次发生。今年9月26日的再审庭审现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新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较大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检察员说,4名被害人1996年的陈述均是案发当天或次日作出,且称自己头脑清醒,故而改变证言的理由不足;两名新证人则是2009年才出现的,距案发时间长,证明力较弱。关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证言,并无证据证实。

检察员还发现,新证言无法与现场勘查笔录等相互印证。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在出站口处,而2009年的新证言中,4名被害人均称是在出站口看见掏刀后立刻四下跑开、再被持刀追刺,新的目击者也持类似说法,甚至有证言称是追出二三十米将被害人刺倒——这明显与案发地点不符。

按照检察员的观点,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他分析,综合证据来看,孙氏兄弟带巨额现金到异地购买钢材,出发前还准备了尖刀,凌晨下车后,其精神处于高度戒备状态,此时遇到出租车司机突袭,掏刀反击是一种本能的反应,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防卫意识而非故意杀人,但他们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的应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观点与原审判决差异巨大,法官未对证人证言变化、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等争议当庭作出评判。

多起生效判决被协调撤销,事件并入涉黑案

2011年,这起被吉林市警方认为是“还原案件真相”的鞍山故意杀人案,与打击“孙氏三兄弟涉黑团伙”的事迹一起,屡屡见诸报端。办案刑警、法官的先进事迹中也提及此事。

这起涉黑案的一审罪名有15个。主犯孙宝国的罪名最多,包括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孙宝东、孙宝民等15名涉案人员,一审罪名还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诈骗等。

在张铁雁等辩护律师看来,这么多罪名有“拼凑”的痕迹。除孙宝国的亲属外,原审被告人多是其雇用或曾雇用的员工,他们涉嫌的犯罪事实,或是讨债时非法拘禁他人,或是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打斗,等等。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决、行政处理或民间调解。

据当年媒体报道,有3宗判决于2005年、2007年的案件,经过吉林省打黑办协调,被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这些案件包括一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两起非法拘禁案。

然而,重审并未开庭,检方反而撤诉了,案件至此归零。后来,这3宗案件被归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现了这一点。他认为,原案诉讼过程中,本应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8起犯罪事实,被全部并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重新侦查、重新审查起诉、重新审判,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他表示,仔细梳理可以发现,若不将已有判决的犯罪重新并入涉黑案,孙宝国等人实施的犯罪仅有一起故意伤害、两起寻衅滋事、一起妨害公务、一起敲诈勒索、一起妨害作证、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难以据此认定构成涉黑犯罪,“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并审理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重处罚孙宝国等人,并因此加重了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处罚,显失公正”。

缘起1996年鞍山火车站的“故意杀人罪”更是如此。对此,出庭检察员表示,该案1997年已有生效判决,公安机关却针对同一事实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上,尽管原判后来撤销,但只是恢复到了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的新证据,也仅能向检察院或法院单独移交。

在检察员看来,该案的程序问题随着移送也到了检察院、法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注意到案件属于再审,错误地受理该案并针对相同事实重复起诉;吉林中院也错误地受理了该起诉,并将该事实与孙宝国涉黑案的其他事实一起,进行了重新审判。

“尽管他是个‘坏人’,我们也要依法来评判他”

尽管存在不法行为,但在钢材市场做生意,为何被认定为黑社会呢?孙氏三兄弟依然不解。吉林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孙宝国是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宝东等3人是积极参加者,孙宝民等5人也是其中成员。二审则不再认定孙宝民参与黑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虽有证据可证实孙宝国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些犯罪行为,但是,认定他们构成涉黑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检察员分析,孙宝国等人确有违法犯罪,但对象均为向其收购钢材的客户,均是为了索要欠款,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在钢材市场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涉黑罪名中,最严重的两项暴力犯罪分别造成了一人轻伤,其余均无伤害后果,且除了孙宝国等3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超过5起外,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只有两三起, “认定他们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继而达到涉黑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程度的证据是不足的”。

检察员说,原审判决认定孙氏兄弟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但唯一证实的就是因非法拘禁案而向法官行贿,系个案,不属于涉黑犯罪中所指的保护伞。

此前,2014年10月,吉林省高院驳回了孙宝东家属的申诉,他们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查后,决定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孙氏三兄弟等人犯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检察员当庭建议部分改判。他提出,包括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原审判决共9起犯罪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存在错误,另有3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检察员还认为,孙宝国、孙宝东等6人,除了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且执行完毕的犯罪事实以外,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渠道消息显示,本案犯罪事实前后跨越20多年,涉及新旧刑事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原判认定有故意杀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十多个罪名,还涉及防卫过当认定等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因而将择日宣判。

记者注意到,2015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以该案为例,介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一名二级大法官坦言,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是构成,要件是不是齐备”,“我们感觉这个案件,可能在构成要件方面有一些欠缺。同时我们也想了解一下一审、二审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这是我带着我们的合议庭成员去提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尽管他是个‘坏人’,但他也有作为人的一种权利,我们也要依法来评判他。”最高法一名法官在前述节目中评论称,不能够因为他“坏”,就可以拔高认定,在罪与非罪之间选择罪,在轻罪和重罪之间适用重罪,“我觉得这都不符合我们的法治原则。”

(实习生张帆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吉林长春9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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