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存在问题(6月1日起婚姻登记)

经国务院同意,今年6月1日开始,我国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信息发布后,许多网友留言,询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具体操作。

5月27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民政厅,对6月1日即将开始的这项便民新政进行了解读。

6月1日起,四川全省均可办理

试点地区和期限

四川省21个市(州)为“跨省通办”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试点办理机关

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具体办理机关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几种情况不在“跨省通办”受理范围

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后,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四川省“跨省通办”的试点业务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跨省通办”受理范围。即——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跨省通办”: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不跨省通办业务: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跨省通办”。

举例说明:

陈先生,户籍在福建省霞浦县,长期工作生活在成都市金牛区,并持有成都市金牛区的居住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前只能回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办理结婚登记,在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后,他既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居住证发放地成都市金牛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存在问题(6月1日起婚姻登记)(1)

居住证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必要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要求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出台试点实施方案

四川省民政厅表示,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办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口加速流动,人户分离情况越来越多,只能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更加便民利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四川等部分省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据悉,为做好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省民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加大信息化建设,5月底前,实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一体化外接智能设备全覆盖,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效能,确保试点工作便民利民,真正惠及群众。

来源:川观新闻

来源: 绵阳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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