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数据传输中同步问题(通信公司不能用)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解决数据传输中同步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解决数据传输中同步问题(通信公司不能用)

解决数据传输中同步问题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消费者感觉“连不上网”,通信公司不应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10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告知消费者可以对一系列通信领域的霸王条款说“不”。

通信领域部分“霸王条款”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例如,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点评意见: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二、格式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

例如,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乙方(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实际从甲方(消费者)收到的费用为限,不包括甲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点评意见:

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例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存在排除、剥夺消费者获得赔偿权利的情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本例中要求消费者承诺不向经营者索赔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等,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索赔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