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长期旷工处理决定(发出返岗通知后员工拒绝到岗)

关于员工长期旷工处理决定(发出返岗通知后员工拒绝到岗)(1)

【裁判要旨】

在未与劳动者就调整工作岗位进行协商一致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所述情况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2014年12月10日,陈某入职天津某超市,任设备维护技师,从事电梯维护、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该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处约定陈某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区域并服从集团范围内工作调动。因天津某超市没有电梯维修工作资质,须将电梯维修项目整体外包,陈某所在岗位被撤销。

2、2019年11月1日,天津某超市向陈某发送了调动通知书,调动陈某至天津某超市天津华苑店综合部担任设备维护技师职务,并要求陈某于2019年11月4日到新单位报到。陈某在调动通知书上签字表示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

3、陈某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天津某超市给陈某发送《通知返岗的知会函》,内容为:陈某先生,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下发调令,调动您到天津华苑店综合部担任设备维护技师岗位,并通知您于2019年11月4日到该店报到。您于2019年11月4日请假,于2019年11月20日请假到期,自2019年11月21日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我部多次与您电话联系均未联系到您本人,现通知请您收到本函三日内到天津华苑店综合部担任设备维护技师岗位上班,否则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9.4条款规定,连续旷工两天,月累计旷工3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函件被陈某拒收,之后仍未返岗。

4、2019年12月3日,天津某超市给陈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致陈某先生:您在没有作出任何申请和说明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1日至今已经超过3天未来公司上班,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多次与您联系,均无法取得与您联系。根据公司员工手册9.4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5、金某与陈某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天津某超市向陈某邮寄《通知返岗的知会函》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同时,金某也通过微信将上述通知发送给了陈某,且在11月27日双方微信聊天中金某表示如果陈某对调整的门店有异议,可以再调整门店,陈某回复称公司作出的决定其不认可,只会修电梯所以不同意调岗。双方就调岗的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6、陈某不认可单位旷工解除决定,主张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790号裁决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581.2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单位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581.2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850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单位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581.2元。

关于员工长期旷工处理决定(发出返岗通知后员工拒绝到岗)(2)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果由于岗位取消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员工岗位,调整岗位同时伴随着工作地点调整,如果员工拒绝前往新岗位工作,单位在发出旷工警示通知后(或限期返岗通知),员工仍然拒绝的情况下,认定旷工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法律风险。

2、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原则上应该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员工拒绝到原岗工作,单位发出返岗通知,员工仍然未到岗,则可以认定旷工。但如果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前往新调整岗位,建议单位能够合理评估调岗合法性,进而谨慎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劳动者提示】

1、如果劳动者应该返回原岗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到岗,单位如发出返岗通知,建议员工积极反馈并到岗,如拒绝返岗极有可能会认定属于旷工。

2、如果单位进行恶意调岗,劳动者在收到调岗通知后,如果拒绝到达新岗工作,也建议劳动者保留证据证明拒绝公司调整原因,并建议劳动者继续原岗进行打卡上班,如单位取消了打卡权限,也建议通过录像或拍照的方式证明到岗的事实,必要的时候也可报警处理,如警方出具的记录也可证明到岗的事实,如在员工保留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单位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直接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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