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一定要明确说明才有用吗(让你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

生活中,当面商量的好好的,转头就不认账的情况不要太多见。尤其以亲朋关系借钱又不肯打借条的,借钱的时候承诺一切都好说,还钱的时候坚决不认账甚至放话叫嚣“有本事告我去呀!”这种时候如果手里有份录音、录像之类的材料,就能放心很多。

录音证据一定要明确说明才有用吗(让你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1)

但录来的内容想要合法有效的当证据,还有许多讲究。

录音、录像内容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么?

首先确定,可以的,录音或录像证据时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此予以了确认,因此视听资料时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只要获取手段、内容本身均合法,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偷录的证据合法么?

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是有效证据。因此录音、录像的手段要合法,材料才能当作证据递交。

具体说来就是——

如果是在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录制的双方沟通过程而取得的视听证据,即使对方并不知情,也认为是合法取得,证据有效。

如果是在他人工作、生活场所安置偷录设备,或远程偷窥、私自翻录盗录已有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材料,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属无效证据。因此在自家装摄像头录像抓小三什么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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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怎样?

录音证据能否被采信,除了要合法取得外,还得无疑点!

无疑点最基础的要求就是不能剪辑录音、录像,尤其不能有拼接痕迹,法庭是要对录制的视听材料进行鉴定的,如果鉴定出来有拼接痕迹,这证据就算造假了!

另外,有录音、录像证据了,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如果仅有视听证据没有其他,是为孤证,很难得到法庭支持。

考虑到录音、录像证据的要求又多又繁琐,小编特总结了10条关键点:

录音、录像要趁早——在双方发生分歧后,趁着矛盾激化前或至少在起诉“法庭见”之前去取证,比较能获得有利的证据。等矛盾一激化,双方严重对立时,对方可能就要改口咬死不认了!

要用合法手段录制——双方当面沟通、对峙时一方持设备录音、录像,或电话交流时直接录音都是合法的。千万不要偷偷装什么监听设备,录来的东西不能用,自己还可能被扣个“侵犯个人隐私”的不法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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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要有基本要素——录制的内容中,要有时间、地点、双方身份等要素,沟通过程中对双方谈论的内容有明确确认表示,以便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能够发挥应有效力。

谈话语气方式要事先设计——表达不能够太刻意,不然对方察觉了就都黄了;不能用威胁方式迫使对方认同自己说法,否则证据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如果情绪过于激动发生争吵,对方可以主张该内容是气话,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需要引导谈话关键点——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事由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所需的关键点,即此次录音一定要录到的内容。关键点要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涉及关键点的内容要表述清晰准确,一定不能模糊;关键内容尽量由对方进行清晰表达,一定避免对方“嗯”“哦”等模棱两可的回应,至少要有明确确认或否认;可能的话,对关键点重复提及,反复多次确认。

要录取客观事实——“我认为”“你觉得”等内容并不重要,法官判断的依据是证据(链)能够反映怎样的客观事实,因此不要在双方的个人看法或对法律的理解上纠缠,直接明了的复述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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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时长不要太长——庭审时间有限,尽量录制最关键的内容部分,不要从头到尾好几个小时,既模糊重点又消耗法官耐心、转移注意力。

保留录制设备原始载体——对方可能当庭质疑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此时就需要向法庭提交原始的材料载体。因此当时录制所用的设备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能损毁、丢失、覆盖。

不能擅自剪辑、截取——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视听资料多认为是无效证据,即使截取的初衷是整体文件过长也一样,因此小编在上两条中提醒不要录制过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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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录音、录像证据时需要配文字版——向法庭提交的视听证据通常都被刻录成盘,此处还应同时提供文字整理版,相当于配一份纸质字幕,这是证据形式的基本要求。另外还需复制一份交给对方,对方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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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这些技巧来帮助尽量保证所录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还是有的,实践中更多作为一种辅助或亡羊补牢的手段。如要防患于未然,还是事先签好书面协议,一式两份甚至三四五份,各自留底存档;大额金钱往来时一定使用非现金,保留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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