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如何约定最合法(如何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如何约定最合法(如何约定违约金)(1)

在日常生活中,为预防对方违约给己方造成一定损失,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会设置违约条款,但如何设置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和金额该如何约定呢?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减少的程度时,一般应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标准是,如果当事人协议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 ,一般会被视为“过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但法院不会机械地适用,以免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在这一点上,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法庭辩论结束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 预期效益。当预期利益更有可能实现时,应当更小心行使酌情权,并应考虑债权人的所有合法权益,而不只是财产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预控能力的违约风险更大。比如,在格式合同所承载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债务人是消费者,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和格式合同的适用也是可以考虑的因素。

3. 履约情况:在履行合同方面的欠妥之处相对较少,例如拖欠还款的时间较短,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不大,则应谨慎减轻处罚。

4. 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债务人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如果违约一方不诚信,例如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时价格突然上涨,而卖方将违约货物出售给他人而不是已经签订合同的买方,则调整违约的罚则,应反映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而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情况下,违约罚款的调整不应体现过多的处罚色彩。

5. 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合同总价格、租金或合同费用的一定倍数、通常利率的一定倍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投资性质。在考虑禁止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贷款合同期内的法定利息限额规则,亦应扩展至延期还款的违约金。然而,贷款合同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是作为代价或报酬支付的,则不属于贷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不应以法定保障利率的上限作为判断罚款是否过高的标准。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违约金的情况时,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因素予以综合权衡,不会仅仅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避免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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