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综合执法条例(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综合执法条例(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见习记者 朱雅蓉)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为依法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二十二条,对地方性法规起草、审议、立法后评估等重要立法环节,公众如何参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书面征集等形式征求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发挥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顾问智库作用和专业优势,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作用,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办法》明确,公众认为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专家学者参与。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承担。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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