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煤矿用电动机使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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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煤矿用电动机使用条件要求)(1)

1、电动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由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审查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在下列条件下电动机应能额定运行:

a)海拔不超过1 000 m;

b)环境空气温度不高于 40℃,不低于0℃;

c)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 (在25℃时) ;

d)含有甲烷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

e)冷却水进水温度不超过25℃;

f)冷却水道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

g)冷却水流量不小于表1的规定;

h)电动机应能在轴向倾斜不大于35°的情况下使用(如需在轴向倾斜大于35°的情况下使用时,则由用户与制造厂在定货时另行协议)。

注:如运行地点或试验地点的海拔或环境温度与4.2的规定不同时,温升限值可按GB755-2008的规定修正。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煤矿用电动机使用条件要求)(2)

3、电动机在满足表1规定的冷却水流量条件下应能直接起动和运行。

4、电动机在额定电压范围内应允许直接起动。

5、电动机运行期间电源电压和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应按GB755-2008的规定。

6、电动机的外壳材质应符合GB3836.2-2000附录C中C1.1的规定,其铸造金属外壳部件应按GB 3836.1-2000的规定进行外壳冲击试验。电动机外壳防爆结构应符合GB 3836.1-2000和GB3836.2-2000的要求。

7、电动机应能承受GB3836.2-2000规定的外壳耐压试验(静压试验或动压试验)和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8、电动机的电缆引入装置应能承受GB 3836.1-2000规定的夹紧试验和GB 3836.2-2000规定的密封及机械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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