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通俗易懂(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负有哪些职责?,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安全生产法通俗易懂?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安全生产法通俗易懂(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

安全生产法通俗易懂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所谓分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类别。所谓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等级评估,确定事故风险等级。(2)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计划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本部门内设责任机构及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审批和验收监督管理时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3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检查、收职责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4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有两个禁止性规定:(1)不得收取费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这种审查、验收行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行为,不得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应存在经济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容易产生权谋私的行为,滋生腐败,严重影响监督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损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安全生产法》对此种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5条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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