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划分标准(法律渊源效力和分类)

1. 法学上所称法的渊源是指效力渊源或形式渊源。

2. 常用的法律渊源的概念中,是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律效力划分标准(法律渊源效力和分类)(1)

法律渊源

3. 法的形式意义的渊源包括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从世界范围看,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如习惯、 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等。英美法系国家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法律效力划分标准(法律渊源效力和分类)(2)

4. 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习惯和执政党的政策不是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5. 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宪法赋予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所决定的。 “从新原则”是指新法有溯及力,即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效力划分标准(法律渊源效力和分类)(3)

6. 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此外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法律还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7.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在当代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具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如经济法。

法律效力划分标准(法律渊源效力和分类)(4)

8.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它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间接性的特点,但绝不是不能被法院适用。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效力层次而作出的分类。根据“条约必守”的原则,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法的渊源。国家政策虽不是直接的法律但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

9. 当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适用中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的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国法律在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的例外。

10.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作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它是不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习惯法和判例法都是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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