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

关于工伤的判定,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特别是现在年轻人压力大,发生了不少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在家或在办公场所猝死的事件,

这也让工伤的判定变得扑朔迷离了起来!

究竟有没有官方的说法来界定呢?

终于,在2021年12月3日 人社部正式发通知了!

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1)

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2)

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3)


原文如下:

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工伤认定也是有讲究的,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哪些情形才算工伤呢?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4)


接下来举个实际例子,让大家对工伤的认定更加清晰:

易某于晚上6点下班回家,20点左右被发现晕倒在家中浴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易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其死亡时间在下班之后,死亡地点在家中,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上病亡,那易某符合工伤吗?

解答:易某死亡时间在下班之后,死亡地点在家中,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上病亡,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

其它我还给大家举例了几种认定工伤的情况

(衷心希望大家都用不到这些知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5、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6、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7、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8、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9、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0、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人社局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人社局最新发文)(5)


作为职场打工人,万一遇到工伤了该怎么办?工伤认定有纠纷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的争议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好了,关于工伤的认定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

不过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工作可以再找,但是自己的身体大家一定要好好爱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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