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育才幼儿园概况(成都东部新区养马现代幼儿园办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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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育才幼儿园概况(成都东部新区养马现代幼儿园办园章程)

成都市温江区育才幼儿园概况

成都东部新区养马现代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成都东部新区养马现代幼儿园

第二条 本学校举办者是万继翠、陈丽,本单位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学校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条 幼儿园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用快乐的方式让幼儿茁壮成长, 师生共同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 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健康、自信、感恩、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幼儿。幼儿园设立的目的:方便幼儿就近入学,让孩子全面发展快乐学习。

第四条 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处 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民政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东部新区(市 、县)养马街道芙蓉街洪兴路,邮政编码: 641400 。

第五条 本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东部新区养马街道芙蓉街洪兴路,邮政编码:641400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本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26万元整。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资产来源

资产性质

万继翠

5

资金

2004年9月

自有

民间

陈丽

21

资金

2020年11月

自有

民间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12个,在校生总数 360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 ,学制/学习期限为 3 学年;

(四)本学校性质为 民办幼儿园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本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学校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成员签名)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学校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本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学校与本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及校(院/园长)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园长,园长为陈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担任学校校(院/园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

(二)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本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合理回报或办学收益,本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学校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本学校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正案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本学校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学校决定终止办学的,应组织财务清算。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本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2 月 1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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