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财税怎么处理(实务研究关于个人抬头的发票的财税处理)

在目前,企业共有几种形式,包括具有法人财务权的公司制企精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上市公司也中股份公司中的一种,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目前税法以税定税的总体控制原则,企业对外取得的发票,应为抬头企业注册名称,也就在税务登记证上的上名称的发票才被认为是合规的必要条件形式之一,如为企业开展经营且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作为企业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并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全部或在一定额度内进行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所得税交纳税所得税,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发票丢失的财税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发票丢失的财税怎么处理(实务研究关于个人抬头的发票的财税处理)

发票丢失的财税怎么处理

有关发票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在目前,企业共有几种形式,包括具有法人财务权的公司制企精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上市公司也中股份公司中的一种,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目前税法以税定税的总体控制原则,企业对外取得的发票,应为抬头企业注册名称,也就在税务登记证上的上名称的发票才被认为是合规的必要条件形式之一,如为企业开展经营且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作为企业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并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全部或在一定额度内进行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所得税交纳税所得税。

强调一下,非公司制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综合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许多财务人员的心中,认为个人抬头的发票,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形外,其他出现的无法列支,无法抵扣,但真实的情形是否如此,存在见仁见智的说法,不一而足,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为本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在企业实务至少有七种情形的个人抬头的票可以在企业列入有,且可个人所得税前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个人抬头的火车费,汽车票、轮船票以及人身意外保险员工用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差旅费的支出。

第二、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第三、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第四、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第五、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第六,员工的医药费支出

第七、新冠疫情员工用于核酸检测的检测费用

有关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住宿费、门票费等支出是否能报销的问题。

第一,个人抬头的住宿费、电话费当然可以报销,这主要取决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如何规定。

第二,财务部门如何列支费用决定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如将住宿费列入成差旅费,将电话费列入,门票费列支成旅游费当然无法扣除,因为他为个人支出,为企业的经营无关

第三、如企业的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每年多少次承担员工非出差情况的住宿费,用于奖励员工特殊的贡献或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企业规定员工什么级别,完成什么工作量可以承担一定金额的电话费,可以奖励员工去旅游,那这部分支出当然可以作为奖金或福利费可以报销,由于其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如不申报个税,虽有一定的风险,但仍是可以沟通与解释的。

如何让企业少出现个人抬头的发票

第一, 对于电话费,可以通过电信部分申请集团号的形式,公司预存话费,员工按核定额度报销,统一开具企业名录的发票,会计处理为;在预存话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收到发票在额度内报销,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公司承担部分>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公司核定不承担的部分由员工将款项上交公司,如果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员工承担的那部分金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然企业承担的那部分,也得作进项税额处理。

第二, 对于其他费用的支出,可与外部的服务类的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让服务公司向企业按服务的具体内容开票。

有关个人抬头发票的几个常见误区

第一,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出现与企业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按上述规定处理就行、

第二.当个人抬头的发票出现在集团企业中的母子公司,分子公司,为承担上级公司的员工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如上级公司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费用最好不处理成业务招待费,因为其支出的实质是上级公司履行职责的一部分,所以其支出应与履行职责相关,是什么就是什么,如是上级公司审计,应计入审计费用。

第三,凡是外单位个人抬头的发票,如业务约定书或相关的合同协议有明确的约定,则该项支出与合同主内容一致发,如Iso验证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则应计入认证费较好,再比如外部审计让我们承担的一些费用,应计入审计费比较合适。因为它是企业履约成本的一部分,所以不要处理成业务招待费。

第四,凡是承担外单位个人抬头的支出,无业务或合同约定,应向外单位收费,是代垫性质的,属往来业务,如经协商,没有收到对方款项,应将作处理成业务招待费比较合适。

第五,企业对个人抬头的支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内,对外两个部分,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处理成什么费用,企业内部的是审批流程如何设定,特别是对外,一定得签订好书面的协议,对此类费用做出明确的承担与否的详细约定,唯有如此,才能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践行点到而不捅破的原则,持续讲财税实务中的事,企业管理中的事,敬请关注,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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