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改判的法治意义(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聂树斌案改判的法治意义(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案)(1)

图为庭审现场。胥立欣 摄

案情简介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发生一起奸杀案。随后,鹿泉县下聂庄村青年聂树斌被认定是这起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4年12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中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的母亲、父亲、姐姐向河北高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高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高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高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法院再审认定聂树斌案原判认定的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聂树斌家属获268.13991万元国家赔偿。

编后语

聂树斌案历时22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期间,该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而该案的无罪判决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但该案的再审及其判决,已经远远超出个案纠错本身,对于如何处理历史上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该案再审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申的态度,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该案还显示出人民法院坚定实践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彰显程序公正理念的决心,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向社会传递了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正如法谚所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整理撰稿 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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