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

摘 要:“叙资”与“带禄”是附丽于中国古代行政职位之上的两种重要品位功能。西晋以降形成的重视内官的选官格局,导致郡县守令职位在官僚迁转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使得守令的“叙资”功能持续低落;东晋以降形成的财政、军事格局,则使得官员普遍为求取俸禄而出任郡县,朝廷为给官员发放俸禄而除授郡县,守令的“带禄”功能持续高涨。“叙资”与“带禄”的消长过程并非彼此孤立,守令“带禄”功能的高涨进一步触发了其本身“叙资”功能的低落,也使得原本出自军事考量的僚佐带督府下辖守令、在京官员遥带守令这两类制度现象,在南朝演变为官员“带禄”的重要方式。此外,发生在守令职位之上的品位功能消长,还影响了南朝十八班的官阶面貌。

对官员报酬、权利、身份、地位的保障与管理,是中国古代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当王朝使用行政职位来管理官员的各项待遇时,会产生职位的“品位化”现象,这些职位便承担了维系官员各类待遇并对相关待遇分等的功能。在各类待遇中,又以两个方面的管理最为重要:一、官员的录用、调动与晋升;二、官员薪资、福利的分配与发放。为方便叙述,本文将以职位区分官员官资高下,作为官员迁转之阶,承载官员调动、晋升的功能称为“叙资”;将分配、发放官员薪资、福利的功能称为“带禄”。

通常情况下,职位的等级越高,附丽于职位的薪俸和各种经济待遇也就越高;官员进入更高的职位等级,将会获得更丰厚的经济收入。因此,职位的“叙资”与“带禄”功能通常是互不干扰又彼此融合的。不过这也并非绝对,有各类因素在其中发挥着影响,职类之别便是其中之一。典型的例子便是中央官(或称“京官”“内官”)与地方官(或称“外官”)的分野。在古代,出任地方官往往意味着丰厚的法定收入与法外收入;与之相对,中央官特别是其中的中下层官员,虽然晋升前景较好,但往往收入微薄。

地方官经济收入相对于中央官的优势,在南朝体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南朝中央官俸禄的微薄与不稳定以及地方官收入的优厚,并从国家财政层面进行了解释。而从对比“叙资”“带禄”这两种功能的角度,论述南朝地方官经济收入优厚这一现象在南朝官僚等级管理制度中的意义,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方向。事实上,观察构成南朝地方官主体的郡守、县令职位可以发现,在“带禄”功能高涨的同时,这些职位的“叙资”功能却显得非常低落。那么,这一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南朝官制承袭自两晋,而随着魏晋之际士族社会的形成、九品中正制度的实施和以尚书、门下、中书诸省为核心的新的中枢政治体制的确立,至西晋时期,王朝官制的整体面貌与运作状态已与汉代大为不同。在此背景下,官员的选用、迁任程序以及经济利益分配方式,自然也要经历新的调整。因此本文将以西晋为起点,全面考察“叙资”与“带禄”这两种功能在两晋南朝郡县守令职位上的变化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一时期郡丞、县丞、县尉等郡县佐官,在迁转与俸禄待遇方面与守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故而本文也将其一并纳入视野,在以“守令”指称研究对象时,通常也包括这些“丞尉”。通过考察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郡县守令的“叙资”功能在持续低落;与此同时,其“带禄”意义却在不断高涨。

最后,本文还将关注东晋南朝督府僚佐带督府下辖郡县守令、在京官员带帖郡县守令特别是带帖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这两个制度现象,在“叙资”与“带禄”的视角下,分析这些现象所体现的郡县守令职位的品位功能变迁及其成因。通过上述考察,相信可以对郡县守令职位在两晋南朝官僚等级管理制度中的意义,产生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内重外轻”:西晋以降郡县守令“叙资”功能的低落

两汉时期,郡县守令是绝大多数官员仕宦过程中的必经之途。除少数与皇帝亲近的外戚、大臣子弟可以不需外任,从宫中侍从职位一路迁至最高位之外,无论是从郡县吏员依功劳循进,还是经举孝廉为郎,在其迁升路径中,都要经历县令长或郡守职位。许多官员还需要由小县迁大县,小郡迁大郡,在守令职位上盘桓多年。如严耕望所评价的,这种迁升模式“出入内外”,“使中央地方凝为一体”。

魏晋之际,两种新现象出现,改变了上述格局。一是选官制度中迁职增“位”、增“位”进“阶”的要求,促使官员追求迁职,积累官资。对此时人的评论是:“今士循常习故,规行矩步,积阶级,累阀阅,碌碌然以取世资。”二则是专为高门士族和权贵子弟而设的“清途”兴起。据阎步克的考察,这些官贵子弟凭借父祖官爵权势,往往会被中正评为上品,入仕后经由东宫官、秘书郎、著作郎、尚书郎、散骑侍郎、黄门侍郎等“清官”起家迁转,很快便能仕至高位。这两个现象相结合,至西晋时期,已对官员迁升秩序造成了极大冲击:首先,官员对迁职的追求造成了官职调补的整体性加速。其次,相对于郡县守令等外官的六年任期,内官由于任期较短,接近朝廷中枢,有利于官员动用关系网络寻求优先调补,“叙资”作用更明显,故而获得了对外官的优势地位。最后,“清途”的存在也加剧了这种冲击。入“清途”的官贵子弟人数众多, “清途”职位本身又多冗散无事,不受考课限制,不仅推动了官职调补速度,还进一步拉大了内外官之间的迁任速差。西晋时人也很清楚其中的弊端,如李重奏议所言:“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崇,而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理之大弊也。”傅咸也曾在上疏中陈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惟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在与内官的对比中,外官的“叙资”功能走向了低落。

面对上述弊端,李重的建议是“重外选,简阶级,使官久”。所谓“简阶级”,即减少官职间的阶次,延长官员每任的履职时间,以达到“使官久”的目的。晋惠帝时由刘颂制定,但未能施行的“九班之制”,即是“简阶级”的重要尝试。此外,虽然“重外选”的表面意思是重视“郡守牧人之官”的选任与考核,加强这些治民之官的行政职能,但因为外官的任期较长,故而在严格遵守任期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外官选任,也能达到减缓官员迁转速度的目的。

在“重外选”的背景下,“清途”上的官贵子弟中正品较高,本就是朝廷认定的人才翘楚,加之任职清闲,迁升较快,于是被确定为主要改革对象。晋武帝太康八年(287),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又据太康八年诏:“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今欲皆先经外官,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阎步克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两条史料间的联系,指出师袭、向凯二人上奏的目的,是要矫正“清途”之弊,使官贵子弟外出治民;晋武帝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将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黄门、散骑、中书侍郎等高级“清途”官。此外阎先生还指出,《晋书·王戎传》所载王戎“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虽然经考证应发生在晋惠帝元康年间,但太康八年诏书的发布,就是为了甲午制的公布实施。

甲午制的改革很快便走向了失败。在“始为甲午制”后,王戎即遭到傅咸弹劾。傅咸给出的罪名是:“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由此可见,与甲午制之实施相伴随的,是许多官员任期未满一年便被调补它职。从“驱动浮华,亏败风俗”来看,这一行为与官员的迁转需求密切相关。仅就外官而言,应当是发生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为满足诸内官特别是“清途”的外官资历要求,吏部成规模地奏还了任期未满的外官,给需要外官资历的内官腾出官阙;(二)已有许多内官出任外官,在得到了迁升所需要的外官资历后,他们迫切希望早日回到内官序列。吏部为满足他们的需求,未等任满而提前将他们奏还。

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1)

无论是哪种情况,可以确定的是,甲午制不仅未加强郡县守令的治民职能,达到“使官久”的目的,反而加速了守令的迁转,使守令的任期与考课也名存实亡。周文俊曾指出,甲午制使地方守宰之职演变为仕进的必要迁转之阶,加强了其资位性质,形成了“外官内资化”的局面。仅就西晋而言,“地方守宰职位的位阶化”与“外官内资化”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些职位的资位性质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加强,尚有讨论的空间。周先生所言职位的“资位性质”,在本文的视角中即是职位的“叙资”功能。而评估职位“叙资”功能的强弱,不仅要和前代相比,更要和同时期其他职位对比,判断其对官员“叙资”要求的满足程度。甲午制加速了守令的迁转,与汉代地方长吏的“三年”“久任”相比,守令的任期无疑是缩短了;但与同时期的内官特别是“清途”相比,守令的迁任速度依旧没有优势。若将与中央的人际、信息沟通因素计算在内,则更显守令的“叙资”劣势。可以认为,经历甲午制的调整后,郡县守令在西晋官员迁任格局中依旧处于边缘地位,“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的风气恐怕也得不到多大改善。在这一意义上,虽然甲午制强制官员出任郡县以获取官资,保障了守令作为迁转之阶这一最基本的“叙资”功能,但就此功能对官员“叙资”要求的满足程度而言,实不宜高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内官相比,晋代以降的守令及刺史职位在选任时还不分“清浊”。在当时士族重视官职清望的背景下,它们也无法满足任职者以职位标识清浊、区分门第出身的需求。

以上是西晋的情况,南朝郡县守令的“叙资”功能依旧呈低落态势,其主要体现便是甲午制强制要求内官积累外资后方可再入为内官的规定实际被取消。据师袭、向凯二人上奏和太康八年诏,官员在任尚书郎和散骑、中书、黄门郎前,都必须有外官资历,但据《通典》所载,梁初尚书郎选迁:“其郎中旧用员外郎、正主簿、正佐有才地者为之,迁通直郎。天监三年,复置侍郎,视通直郎,郎中迁为之。”从“旧用”来看,此处记录的是宋齐旧制;勘合十八班位次,尚书郎五班,“正主簿”“正佐”应分别指五班的皇弟皇子府主簿和四班的皇弟皇子府正参军。员外散骑侍郎、皇弟皇子府行参军是南朝士族最常见的两种起家官,士族子弟由两官起家后,常见的迁任路径之一便是转为皇弟皇子府正参军、主簿。由此可见,南朝士族起家后不需出任守令,便可迁为尚书郎,进而迁任为通直散骑侍郎。此外,我们还能找到许多从通直散骑侍郎迁为散骑侍郎的例子。郡县守令职位已不再是南朝官员迁转过程中的必经之阶。

若上述论断成立,则对南朝士族而言,最理想的迁升路线便是一直由内官迁转。但事实上,想要在南朝找出一生未曾经历郡县守令职位的官员,是十分困难的事情。除去行政需要和官阙分配等因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东晋以降国家财政状况导致的内外官收入差距拉大。在此背景下,守令职位的“带禄”功能高涨,官员将出任守令以及其上的刺史职位称作“求禄”,依靠外任获取经济收入。

二、“外禄”与“求禄”:东晋以降郡县守令“带禄”功能的高涨

西晋末年,中原地区陷入动荡。司马睿南渡江东,建立东晋政权。东晋立国后,以建康为国都,依托江淮建立防线,应对来自北方的军事压力,而这也决定了东晋南朝的基本财政格局:中央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三吴地区;作为军事重镇的江北和长江中上游诸州基本不向中央运送财赋,反倒是中央需要不断向它们供给物资。在此格局下,东晋南朝政权的财政收入呈现出狭窄化和不稳定的特征,加之北伐等频繁的军事活动,此时期中央官员的俸禄经常遭到削减,甚至出现了长时期无俸的现象。

与内官俸禄的低微及不稳定相比,东晋南朝郡县守令、丞尉及州刺史等外官的收入则稳定且丰厚得多。仅法定收入,便有公田、迎新、送故(内容包括财物、力役)等项。根据所任地方的物产与资源状况,官员还能获得制度外的“杂供给”。此时期文化士族特别是聚居建康的侨姓士族,多有不置产业、家境贫穷仅靠俸禄为生者。对他们而言,维持并改善生活状况的重要途径便是出任外官。从学者的统计来看,因家贫而求取外官的官员既包括了琅邪王氏、庐江何氏等侨姓高门,也包括了吴郡张氏等吴姓高门和东莞刘氏等次等士族,可以说囊括了当时士族的主要阶层。州刺史位高权重,多出于军政考量而授用,官资要求较高,中低层官员难以企及。且梁中期以前南方州数较为稳定,除去惯例出镇的宗王外,刺史阙额每任只有十余员,数目极少。因此,虽然州刺史职也收入优厚,但对大多数家贫求禄者而言,守令、丞尉职位才是他们趋之若鹜的主要对象。

以上制度与社会背景,研究六朝史的学者并不陌生,由此我们亦可直观地认识到东晋南朝郡县守令职位“带禄”功能相对于两汉西晋时的高涨。除此之外,在朝廷与官员两个层面,还有一些此前学者关注不太充分的地方,也深刻地体现了这些职位“带禄”功能的高涨,以及由“带禄”功能高涨所引发的“叙资”功能的进一步低落。

首先来看朝廷层面。在家贫求禄者追求郡县守令职位的同时,东晋南朝朝廷也倾向于为贫穷官员优先提供守令官阙。晋孝武帝时范宁上疏陈述时弊,其中提到:“守宰之任,宜得清平之人。顷者选举,惟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宋孝武帝时周朗上疏,也建议选用官员时“为县不得复用恩家之贫,为郡不得复选势族之老”。至齐郁林王即位,在优待东西省散官和督府僚佐、王国官的诏书中更是明确指出:“东西二省府国,长老所积,财单禄寡,良以矜怀。选部可甄才品能,推校年月,邦守邑丞,随宜量处,以贫为先。”综合以上史料可知,自东晋开始,官员经济状况便已经是朝廷选任守令时的首要依据了。其后虽历经批评,但这一原则并未发生改变。

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2)

将官员经济状况作为选任郡县守令的首要依据,表明朝廷已经意识到了守令职位对文化士族的经济意义,并主动地调整这些职位的选任条件,强调它们的“带禄”功能,鼓励官员出任以获取收入。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南朝朝廷经常会拿出大量边州郡县职位酬赏军功了。事实上,依靠外官获取收入的,不仅是外任官员本身,还有内官、王侯甚至皇帝。在古代,外官以各种名目向京城高官和各衙署输送钱货,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东晋南朝也不例外。王延之与阮韬同为刘湛外甥,但关系并不和睦。齐高帝时王延之出任江州刺史,“每致饷下都,韬与朝士同例”。此处虽是刺史之例,但守令应当也存在类似规程,需要向在京亲属和内官定期、定额赠送财物。皇帝、皇太子(亦即“二宫”)有时也会加入这一队伍,如王琨出任吴郡太守,“坐在郡用朝舍钱三十六万营饷二宫诸王及作绛袄奉献军用”,左迁光禄大夫。王琨之所以获罪,不是因为“营饷”这一行为本身,而是在此过程中挪用了公款。此外,皇帝获取外官收益的方式还有还资一项。齐武帝时,崔慧景每次罢任州刺史,“辄倾资献奉,动数百万”,齐武帝“以此嘉之”。与之相对,孔琇之出任临海太守,“罢郡还,献干姜二十斤”,齐武帝“嫌少,及知琇之清,乃叹息”。梁代贺琛曾尖锐地指出,“为吏牧民者,竟为剥削,虽致资巨亿,罢归之日,不支数年,便已消散”。可知官员还资中包括了大量贪墨所得。但皇帝不仅视而不见,还加以鼓励。在外官与内官、王侯、皇帝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张盘根错节的利益输送网络,守令、刺史等外官的“带禄”功能实际也为内官、皇帝所共享,这进一步扩大了这些职位“带禄”功能的对象范围。

守令职位“带禄”功能的高涨,还体现在这些职位的任期上。两晋至宋元嘉时期,守令的任期为六年;至宋孝武帝时开始实施“小满”之制,缩短为三年。但前引范宁上疏中曾提到,朝廷在选任守令时“惟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也就是说,那些因贫困而就职守令的官员,往往任期未满便能获得足够支撑其今后生活的财富,不等任满叙调便会辞官归家。晋宋之际,潘综“廉补左民令史,除遂昌长,岁满还家”,很可能就是取得一年公田收入后便辞官了。又宋后废帝时王秀之出任晋平太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俸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上表请代,时人谓‘王晋平恐富求归’”。由“山资已足”与“恐富求归”来看,在不算送故资费的情况下,晋平郡守一年的秩俸虽不至于令王秀之骤富,但已足够他在卸任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正常生活。《宋书·良吏传》序概述刘宋地方吏治,称宋文帝时“守宰之职,以六期为断,虽没世不徙”;宋明帝即位后,“莅民之官,迁变岁属,灶不得黔,席未暇暖”。由此可知,虽然宋文帝朝曾一改前弊,严格遵行守令任期制,但至刘宋后期,六年任期又被打破。不过,“迁变岁属”也不应视作守令的履职常态。明帝即位后,南朝先是爆发了波及全国的“义嘉之乱”,其后大量军功者入仕,必然会加剧员阙矛盾,加速官员迁转。结合潘综和王秀之两例,可能一至两年才是正常情况下东晋南朝郡县守令的实际履职期限。在这一期限内,守令便能积攒足够的财富,从而将目标转向辞官归隐或迁回内官。而这也印证了范宁的“富足便退”之说:官员借助守令职位“带禄”功能来完成自身收入目标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实际任职时间。《南史》记述齐武帝时中书舍人权势,称“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从六年到三年,再到“不依三周之制”,守令规定任期与实际任期不断缩短之背后,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收入这一因素的推动。

接下来是官员层面的考察。郡县守令职位“带禄”功能的高涨,不仅影响了朝廷对守令的选任原则和任期设置,还影响了官员对这些职位的品位功能认知。在时人的认知中,守令职位与“禄”绑在了一起。齐武帝时,中书舍人所受“四方守宰饷遗,一年咸数百万”,“舍人茹法亮于众中语人曰:‘何须觅外禄,此一户内年办百万。’” “外禄”应即“外官之禄”,茹法亮将舍人所受饷遗与任外官的收入相对比,说明了“外禄”的丰厚程度和对官员的经济意义。此外,官员也公然地将出任守令称为“求禄”。如何昌㝢任刘景素府主簿,“母老求禄,出为湘东太守”;宗测欲令长子归家,其子“知父此旨,便求禄还为南郡丞”。

郡县守令职位与“禄”紧密绑定,同时意味着在官员的认知中,这些职位与其他职类间也会产生品位功能的区分。以下一则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宋后废帝元徽年间,檀珪罢任沅南令,吏部尚书王僧虔将其补为建平王征北板行参军。檀珪家口数众多,急需抚养,其意愿本来是出任郡丞,既“求禄不得”,遂向王僧虔致信质问。王僧虔在回信中陈述了自己的铨叙理由,并以“殷主簿”“何仪曹”的升迁情况,说明征北板行参军一职升迁前途较好,暗示檀珪可由此职迁为征北府主簿,再转为尚书郎。然而檀珪的态度非常坚决,再次致信王僧虔,最终求得安成郡丞。檀珪在第二封信中写道:

檀珪百罹六极,造化罕比,五丧停露,百口转命,存亡披迫,本希小禄,无意阶荣。自古以来有沐食侯,近代有王官。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质非匏瓜,实羞空悬。殷、何二生,或是府主情味,或是朝廷意旨,岂与悠悠之人同口而语。使仆就此职,尚书能以郎见转不?若使日得五升禄,则不耻执鞭。

“五升禄”当作“五斗禄”;据学者考证,米五斗应即东晋南朝时部分县令的日俸。檀珪在用孔子“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典故的同时,还反用了陶潜“不为五斗米折腰”之典,表达了自己宁肯放弃迁转前途,担任地位较低、与县令俸禄相似的郡丞,也要求取俸禄的决心。檀珪在信中还通过对比参军等府佐和沐食侯、王官,指出参军不像前两者那样能够坐食民力、待遇优厚,道明了参军在经济收入方面“质非匏瓜,实羞空悬”的特征。究其用意,还是要说明参军收入远不如郡丞等外官。檀珪特别指出,自己“本希小禄,无意阶荣”,“小禄”指的就是郡丞,“阶荣”则指吏部拟补的征北板行参军。在檀珪看来,这两类职位的品位功能存在“禄”“阶”之别;而以本文的定义来概括,这一区别就是“带禄”与“叙资”的区别。

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3)

官员追求“外禄”,有时还会扰乱守令职位内部的资望等级。前文指出,郡县守令的“叙资”功能体现在两个层面:是否可以作为官员的迁转之阶;作为迁转之阶,对官员迁升前景的满足程度。就前一点而言,宋齐郡县的分等已十分繁密,丹阳、吴等大郡,一般都要官资至少为诸曹尚书者出补,边州诸郡则诸府参军或东西省低阶散官即可担任。很可能当时外职和内职便已经建立了细致的等级对应。至梁代十八班正式出台,这种对应关系更是明确见于记载:“其州二十三,并列其高下,选拟略视内职。郡守及丞,各为十班。县制七班。用人各拟内职云。”不过,守令的资望等级与所能获得的收入间可能是有落差的,宋孝武帝时,王僧达被任为义兴太守,但他认为“东郡奉轻,西郏禄重”,于是“乞置江、湘远郡”。义兴郡大致位于十或十一班,其资望远非江、湘诸郡可比,但出于收入考量,王僧达并不在意屈资远任。类似的例子还有张融。他“家贫愿禄”,向从叔张永写信,希望帮助求取南康郡守一职。张融的目的是获得外官收入,因此即使无法求得郡守,求得一郡之丞也算达成目的。于是他在信中称“融不知阶级,阶级亦可不知融”,“求丞不得,所以求郡,求郡不得,亦可复求丞”。在张融看来,只要能得补外官阙以获取收入,即使这个官阙要求的官资比自己的实际官资低,也是可以接受的。

综合上述考察可发现,在东晋南朝时期,不仅出现了郡县守令职位“带禄”功能高涨的局面,并且这一局面还进一步削弱了守令的“叙资”功能。这种削弱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固化了官员及朝廷对守令职位的品位功能认知,影响了官员出任这些职位时的目标预期与朝廷选任这些官职时的除授原则,造成官员为“求禄”而出任郡县,朝廷为给官员“带禄”而除授郡县,郡县任期因官员收入速率而缩短,守令职位“叙资”功能被忽视的局面。二、扰乱了守令职位内部的资望等级序列,部分官员为寻求守令的稳定收入,有时并不在意自身官资高于官阙要求的官资;还有部分官员为追求实际收入更高的守令职位,有时也并不在意官资小屈,远任边境。

三、“叙资—带禄”视角与东晋南朝官员带守令现象中的两种模式

东晋南朝郡县守令职位“带禄”功能的高涨,除上节所述诸项外,还体现在大量官员以本职带帖守令的制度现象上。

关于这一现象,前辈学者已有不少讨论,如严耕望曾指出,东晋南朝官员带地方职位,按性质可分为两类:“其一,京官遥带郡县,食其禄,不亲其事。其二,由上级官带领直属之下级官,食其禄,且重其权。”按其叙述,第二类又可细分为宰相带扬州,刺史兼领治所之郡太守,州府长史、司马、参军等僚佐带郡县三类。其中,刺史兼领治所之郡太守主要出于行政和军事考量,与“叙资”“带禄”等品位考量皆无关联,涉及官员群体也较为狭窄,因此不列入讨论。本文主要考察的,是在京官员带帖郡县和督府僚佐带督府下辖郡县守令这两类模式化现象。对于这两类现象,前述严耕望等学者的研究虽已有梳理,也已指出了其“食禄”的意义,但由于未能关注到各个现象的起源、被带帖职位的范围、选任方式等诸方面的差异,讨论依旧显得有些笼统。在明晰上述细节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分析两类现象背后的品位考量,考察其所反映的郡县守令职位品位功能的消长。为方便论述,我们首先讨论督府僚佐带督府下辖郡县守令

(一)督府僚佐带督府下辖守令

对于督府僚佐带督府下辖郡县守令的制度现象,严耕望已有详细考察。他指出,在督府僚佐内部,“长史、司马为上佐。长史多带州治所之郡太守,司马亦带大郡,且皆常代府主行州府事……诸参军、行参军,或署曹,或领郡、领县”。长史、司马带首郡,行州府事,有助于辅佐府主更好地处理州府及首郡事务,这一点很容易理解。那么,为何参军等中下级僚佐也会带守令呢?滨口重国认为,督府僚佐兼任郡县,主要是出于府主维持境内治安和进行军事行动的需要。但仔细推究,问题似乎并非如此简单。

南朝时的僚佐带守令,通常记作“带某某守令”,有时也写作“领某某守令”;魏晋则多记作“领某某守令”“行某某守令”。目前所见僚佐带守令最早者是曹魏的鲁芝,他为司空府所辟,“后拜骑都尉、参军事、行安南太守”。至西晋相关现象亦零星可见,如熊远为江州刺史华轶司马,“领武昌太守、宁远护军”等。曹魏无安南郡,“安南”应为秦州南安郡之误。又南安邻接蜀汉与羌地,征战频繁,故虽然府主信息未明,但鲁芝以参军事行南安太守,当是出于军事考虑。与之相对,熊远领太守时亦兼任护军。因而可以认为,僚佐带守令现象的出现,最初确与军事密切相关。东晋建立后,督府僚佐带守令现象大量出现,范宁上疏中即指出:“又郡守长吏,牵置无常,或兼台职,或带府官。夫府以统州,州以监郡,郡以莅县,如令互相领帖,则是下官反为上司,赋调役使无复节限。”

不过从实际情况看,不可能所有带郡县的僚佐都会到当地上任履职。东晋南朝时期,公督府参军逐渐闲散化,并形成序列化的迁升途径,即使是其中分别掌“总录众曹”“表章杂记之书”,负责门下政务的录事、记室参军,也经常出现由它曹领任的情况。因此参军带郡县尚存在实际赴任的可能。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典签带郡县的情况。如萧顺之为都督、豫州刺史,以吕僧珍“为典签,带蒙令”;其后随王萧子隆出镇荆州,又以吕僧珍“为典签,带新城令”。典签有监督府主和僚佐的重要职责,自然不可能离开府主任职地方,因而吕僧珍带县令的意义,一定是与县令的品位功能有关。我们未能找到典签带守令者的迁转情况,但从参军带守令者来看,带守令并未对他们的正常迁升产生影响。可以认为,典签等在府主侧近承担实际职务的僚佐,其带守令的主要功能就是“带禄”。

此外,还有一些僚佐所带守令为无实土侨郡县,应当也不需履职。据《宋书·沈怀文传》,“随王诞镇襄阳,出为后军主簿,与諮议参军谢庄共掌辞令,领义成太守”。义成为雍州无实土侨郡,刘诞出镇雍州是在元嘉二十六年(449),与雍州实土化同年,但义成等郡直到孝武帝时才获得实土。沈怀文的本职是在府主侧近“掌辞令”,不可能履职太守。相关现象在南徐州最为集中,史籍中经常可以看到督南徐府僚带帖南徐无实土侨郡,如竟陵王刘诞出镇南徐,王琨为“竟陵王骠骑长史,加临淮太守”;建平王刘景素出镇南徐,柳世隆“转建平王镇北諮议参军,领南泰山太守”。侨郡县守令的治民权责有限,南徐无实土侨郡县守令更是多被用作在京官员带帖,因而对这些带无实土侨郡县的僚佐来说,守令职位的功能主要就是“带禄”,实际赴任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4)

事实上,即使是在府主侧近无所任职,带守令后确会赴任实土郡县的僚佐,其中很多也是为了“带禄”。前文提到,南朝朝廷经常提供边州郡县职位赏赐有军功者,令他们攫取当地财富。与此同时,出任边州刺史者所携带赴任的僚佐,亦常带督府下辖守令,史书对此的记载是:“梁、益二州土境丰富,前后刺史,莫不营聚蓄,多者致万金。所携宾寮,并京邑贫士,出为郡县,皆以苟得自资。”这些“宾寮”“出为郡县”的形式,应即以僚佐带守令等职位。

督府僚佐带守令,与其收入微薄密切相关。前引郁林王诏书和檀珪书信,已经说明了督府僚佐“财单禄寡”的特征,而究其原因,则是因为这些职位的主要品位功能就是“叙资”,本身闲散无事,缺少攫取收入的来源。据《隋书·百官志上》:

诸王公参佐等官,仍为清浊。或有选司补用,亦有府牒即授者,不拘年限,去留随意。在府之日,唯宾游宴赏,时复修参,更无余事。若随府王在州,其僚佐等,或亦得预催督。若其驱使,便有职务。

此处所记虽为梁陈制度,但由于督府僚佐的闲散化自东晋便已开始,故而也可视作对整个南朝的情景概括。其中提到这些僚佐“若其驱使,便有职务”,反过来说明他们平时“若无驱使,便无职务”,自然也就得不到职务薪资和因职务之便而获得的法外收入了。

督府僚佐所带守令,按理皆应为府主所督诸州下辖之郡县,但也偶有反例。周一良便曾指出,刘瑀为始兴王刘濬征北从事中郎,领淮南太守。刘濬当时所任应为南徐、南兖二州刺史,但淮南郡属扬州,“不隶南徐或南兖,未详其故”。其实,刘瑀之例是由于当时正值北魏南侵,府主刘濬移镇瓜步之故,属特殊情况。此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况是前辈学者未注意的,那就是若府主虽授方镇,但未离开建康,则僚佐可带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如“后将军始兴王濬镇湘州,以(庾)炳之为司马,领长沙内史。濬不之任,除南泰山太守,司马如故”。又如刘义宣先为徐州刺史,后为兖州刺史,皆不督南徐州。但由于他一直镇戍石头城,未曾真正出镇,故而萧思话得以“除竟陵王义宣左军司马、南沛郡太守”。值得指出的是,这一特殊情况也涉及下文即将论述的在京官员带守令现象,或可作为两类模式化现象结合的一个特例来理解。

(二)在京官员带守令

对于东晋南朝在京官员带守令的现象,概括性的论述亦可见于前引严耕望的研究。严先生认为,在京官员带郡县守令的现象以宋齐为盛,带郡县“乃特宠之俾获禄力也”,多施加于禁卫武官、中书通事舍人等皇帝亲信近臣。《隋书·食货志》所述“大抵自侯景之乱,国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别唯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焉”,则表明在“侯景之乱”后,京官遥带郡县之制已推广到了一般文武大臣之上。不过严先生同时也指出,就史料所见,梁代在京官员带守令现象“似并不如宋齐之盛也”。

严先生敏锐地注意到了宋齐在京官员带守令与梁末以降京官“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两者间的关系,但由于未能关注在京官员带守令现象的起源和官员所带郡县的范围以及朝廷除授原则,导致其对相关官员的规模估计不足,也未能解释为何这一现象在梁陈“不如宋齐之盛”。在京官员带郡县产生于东晋末年,最初是以僚佐带府主督州下辖郡县的形式出现。“孙恩之乱”前夕,刘敬宣为宁朔将军、司马元显后军諮议参军,随刘牢之平定会稽后“寻加临淮太守,迁后军从事中郎”。其时应为隆安三年(399)左右,司马元显任扬、徐二州刺史,都督十六州诸军事,加尚书令,坐镇建康;而在司马元显进号后,刘敬宣亦“随府转,军、郡如故”,“每预燕会,未尝饮酒”。可知刘敬宣虽因府主督徐州而领临淮郡,但由于府主未出镇,故而他也留在建康,并未前往临淮郡寄治地武进任职。另一个例子则是沈田子。义熙七年(411),沈田子率军平定岭南,“乃还京师。除太尉参军、振武将军、淮陵内史,赐爵都乡侯。复参世子征虏军事,将军、内史如故。八年,从讨刘毅”。其时刘裕已于数年前由京口入辅,为太尉和扬、徐二州刺史(并督此二州),故而沈田子返回建康后应一直随刘裕在京,并随其西征刘毅。刘、沈既兼太守,自然会获其禄秩,但二人又都具有领军将领的身份。故而令其领郡,更可能是出于方便征发当地兵力的军事考量,看不出太多“带禄”的用意。在京官员带守令之“带禄”意义的凸显,应当是刘宋建立后才开始的。

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在京官员所带郡县的范围。刘敬宣、沈田子所领临淮、淮陵皆为徐州无实土侨郡,刘宋设南徐州后属南徐;而在此之后,官员所带守令亦大致不出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之范围。至刘宋后期,才出现了带扬州及外州实土郡县的零星案例,如宗越领南东海太守(南徐州),刘系宗、吕文显带秣陵令(扬州),茹法亮带松滋令(豫州)等。严耕望书中搜罗宋齐在京官员带守令之例共二十六人次,其中有二十二人次所带为南徐无实土侨郡县,占据了绝大多数。虽然严耕望的收集并不完备,且由于史书记载带郡县时经常不书“带”“领”等字,使得正任与带帖混淆不清,难以进行全面的统计,但将之与带实土郡县事例至刘宋后期才零星出现的事实相结合,则完全可以认定,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构成了宋齐在京官员所带守令职位的主要来源。

三国时期合肥历代守将(庞博叙资与带禄)(5)

对在京官员所带守令职位来源的澄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这些职位的除授原则。无实土侨郡县职任较实土郡县为轻,主要任务为户籍统计和赋役征发。本文推测,由于这些工作的频率并不高,不需要守令长期留驻当地履职,故而形成了这些职位多被在京官员用来“带禄”的局面。宋前废帝时期,蔡兴宗任吏部尚书,认为谢庄迁授失序,欲重新授官。时任相王刘义恭表示反对,他指出:“京郡本以为禄,不计户之少多,遇便用,无关高下。抚军长史庄滞府累朝,每陈危苦,内职外守,称未堪依。唯王球昔比,赐以优养,恩慈之厚,不近于薄。”复核谢庄、王球传记,谢庄因身体疾病,于前废帝时由新安王抚军长史、领临淮太守迁为金紫光禄大夫;王球未曾带帖过守令,只同样因疾病被授为金紫光禄大夫。谢庄的府主刘子鸾时为南徐州刺史,但并未出镇,故而谢庄得以如前述庾炳之、萧思话一般带帖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刘义恭此话之本意是告诉蔡兴宗:去除不计入官资的临淮太守(亦即“京郡”),根据谢庄的身体状况,参照此前的类似选例,将谢庄从抚军长史迁为金紫光禄大夫官资不屈,合情合理。而从刘义恭的回应中,我们也可以获得如下信息:临淮郡用作在京官员带帖之职时被称为“京郡”;在选授这类“京郡”时,不按诸郡资望等级高下来授职,“京郡”本身也不计入官资,仅用来“带禄”,只要有阙即可授用。

临淮郡为南徐州无实土侨郡,由此可得出的推论是,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在被用作“京郡”时同样“遇便用,无关高下”。萧子伦曾出任南琅邪、(南)彭城二郡太守,“郁林即位,以南彭城禄力优厚,夺子伦与中书舍人綦毋珍之,更以南兰陵代之”。南彭城郡无实土,由“禄力”可知,其可为带帖者提供禄秩和力役(或者因力役而来的代役钱)两项收入。至于禄秩具体以何形式发放,是如实土郡县一般在某处划出公田,还是由郡县属州或中央拨给财物,因史料阙如,目前已不得而知。统计《宋书·州郡志》所载郡县数量,南徐共有无实土侨郡十三,无实土侨县五十一,若按每郡一守一丞,每县一令无尉来计算,那么在刘宋末年,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可至少同时为朝廷提供七十七份“岗位津贴”(若每县皆设尉,则其数量将多至一百二十八个)。结合前述南朝守令普遍一至二年的任期,可以认为,宋齐时在京官员所能带帖的守令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即使排除宗室和其他官员正任南徐郡县所占阙额,仅靠员额数人的中书通事舍人和数量有限的中高级禁卫武官,也不太可能独占剩余员额,前文所述谢庄等在京僚佐即是其证。因而本文推测,宋齐带帖守令职位的在京官员,规模应当比史籍所见更为庞大。

此外,明晰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对在京官员的意义,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梁代在京官员带帖守令现象“不如宋齐之盛”。翻检史籍记载可发现,南徐州诸无实土侨郡县于梁初尚见存续,但此后便只能见到南彭城一郡了。据《梁书·武帝纪》,天监元年(502)四月,“改南东海为兰陵郡。土断南徐州诸侨郡县”。学者怀疑,南徐诸无实土侨郡县在此次土断中被省并。这是非常合理的推测,从梁陈其他记载来看,本纪此处的“兰陵郡”全称应为“南兰陵郡”;但另一方面,宋齐南徐无实土侨郡中又是有南兰陵的。这就意味着,梁廷很可能是先省并了南兰陵,又将实土南东海改名为南兰陵。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县构成了宋齐在京官员带帖守令的主要来源,它们既遭省并,那么梁代在京官员带帖守令现象比之前代骤减,也就不足为奇了。就所提供收入的数额而言,无实土侨郡县仅算“带帖薄禄”,收入相当有限,自然无法与实土大郡相提并论。但如果考虑到建康文化士族法内俸禄所能维持的生活状态,已经到了吏部尚书级别的高官“不营财利”则“无兼衣余食”的地步,那么对于收入微薄而又无力或无意以权营利的京官家庭而言,无实土侨郡县守令职位所能带帖的这份“薄禄”,也是无论如何不能忽视的。无实土侨郡县的“带禄”意义,正是在不整体性提高京官薪资的前提下,对部分京官发放相比于其薪俸较为可观的津贴。

最后,从上述两类官员带郡县守令现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东晋以降守令品位功能的消长轨迹。概言之,除刺史、长史、司马带督府首郡太守出自行政考量外,无论是僚佐带督府下辖守令还是在京官员遥带守令,主要目的都是“带禄”,守令职位在被用作带帖时并无“叙资”意义。尤其是南徐州无实土侨郡,它们在被用作带帖时随阙即补,不计入官资,也不按郡县资望等级除授,完全沦为了类似“岗位津贴”的存在。这与此时期守令“叙资”功能低落,“带禄”功能高涨的趋势是相符的。

结 语

以上通过“叙资”与“带禄”的视角,对两晋南朝郡县守令的品位功能进行了考察。文章的基本结论是,在这一时期,郡县守令职位的“叙资”功能呈持续低落状态,“带禄”功能却在持续高涨。这并非巧合。究其原因,有两种推动力量在背后发挥着作用:

第一种推动力量是西晋以降“内重外轻”的选官格局。士族社会的形成与士族政治的发展,导致官贵子弟大量入仕,垄断“清途”;百官习惯于迁职增位,积位进阶,追求快节奏的升迁。郡县守令因远离京城,任期较长,相比于内官,作为迁转之阶的劣势明显,“叙资”功能遂走向低落。其间虽经甲午制矫正,但“内重外轻”的格局并未得到扭转。

第二种推动力量是东晋以降朝廷的现实财政状况与军事格局。东晋南朝立足江左,始终面对着来自北方的巨大军事压力,不得不以三吴供养建康和江淮诸镇。这造成了朝廷财政的狭窄化,进而导致了内官收入的微薄与不稳定。在此情况下,官员普遍为“求禄”而出任郡县;朝廷为给官员“带禄”,也不吝向贫穷者优先除授郡县。郡县守令的“带禄”功能走向高涨。“求禄”与“带禄”的现实需求,也使得原本因军事考量而产生的僚佐带督府下辖守令、在京官员遥带守令这两类制度现象,在南朝演变为官员“带禄”的重要方式。

“叙资”与“带禄”两大品位功能的此消彼长,重新定义了郡县守令在这一时期职官体系中的角色,同时也割裂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体而言,西晋以降“内重外轻”的选官格局强化了吏部的选授权限及内官在官僚迁转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并相应地将郡县守令等职位边缘化;东晋以降守令职位“带禄”意义的凸显,则败坏了地方吏治,使地方公然变成官员乃至皇帝私人财富的来源。这种内官与郡县官之间深刻的“阶·禄”功能分野,在整个中国古代亦属罕见。另一方面,聚焦于“叙资”与“带禄”两者间的关系,守令职位“带禄”功能的高涨,不仅败坏了地方吏治,还进一步削弱了其本身的“叙资”功能。这提醒我们,对具体的官职或名号而言,这两类品位功能密切相连,其消长轨迹并非是孤立形成的。

对郡县守令品位功能变迁过程的考察,还有助于理解南朝官阶的面貌问题。在南朝的官僚等级管理制度中,十八班是主要迁转参照体系。观察现存十八班官职表格,构成其主体的,是内官以及与内官同样被广泛用作官员起家迁转的督府僚佐、州佐、王国官。正如前文所述,刺史、郡守、郡丞、县令等职位,不见于十八班之中,而是以“比”十八班内等级的面貌出现。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内官、督府僚佐等职与郡县守令间的“阶·禄”分野,或许是有效的解释视角:虽然内在资望序列已经形成,但官员在出任郡县守令时,往往重其“带禄”意义,职位本身是否与郡县等级和自身资望相符合,属于次要考虑。此外,与十八班中的内官相比,守令职位也无法区分官员的门第出身与任职清浊。于是可以推测,吏部在叙定官员应迁入的等级时,主要以“叙资”功能较强且“带禄”功能较弱的内官和督府僚佐等职为参照标准,郡县守令被相应地忽视了。此外,“州以监郡,郡以莅县”,州刺史虽然品位化程度不及郡县守令,但或许是由于职类与守令相同,也被一并排除出了十八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两晋南朝的郡县守令,但作为附丽于职位之上的品位功能,“叙资”与“带禄”的互动其实存在于中国历代王朝的职官体系之中。特别是对地方官而言,这两种品位功能之间更容易产生复杂的消长关系。可以认为,“叙资”与“带禄”间的每一次消长,都是两者在技术原理层面互动的结果,同时也是那一时期政治、社会关系的制度呈现。将“叙资”与“带禄”的视角拓展到其他时代的官制考察中去,或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研究方向。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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