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数额较大红包是受什么罪(转发这条朋友圈可向我领取10元红包)

原创 法制日报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田梦秋 安秋旭

接受数额较大红包是受什么罪(转发这条朋友圈可向我领取10元红包)(1)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人们对个人名誉十分重视。名誉权作为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即使出于讨债、催款等原因,也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理性维权,而不应当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郝某经营石河子一家装修公司,2019年9月17日,郝某与客户陈某因房屋装修款发生纠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同年11月4日,该案尚在鉴定过程中时,郝某便将陈某的微信头像及其就职信息发布至朋友圈,要求大家转发并提出“转发这条朋友圈可向我领取10元红包”。2019年11月5日,陈某得知该情况后至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郝某将该条朋友圈删除。后,陈某认为郝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郝某当面赔礼道歉,在朋友圈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并赔偿因此事给陈某造成的损失5万元。

最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郝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当庭向陈某道歉,并在朋友圈中澄清此事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法官提醒群众解决纠纷要理性,维权途径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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