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注意事项及检查要点)

一、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参考)

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注意事项及检查要点)(1)

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注意事项及检查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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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注意事项及检查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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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检查要点

1、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1、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内容:1、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现场专人监护

检查依据: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3、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内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检查依据: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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