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也需要纳税吗(大学生做兼职收入800元以上就要交税)

我们身边,不少同学都会在学习之余还打一份工勤工俭学,更多的同学会在寒暑假期间找一份兼职来通过自己的劳动赚一部分学费或者零用钱。 但几乎所有有过这样兼职实习经历的同学都会发现,自己的劳动收入只要每个月超过了800元,超出部分就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他们全职工作的同事则是到3500元时才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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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暑假打工的同学,一个月就需要交三四百元的个税,使得他们的收入一下子减少了一大截。 这条在全国许多地方执行了几十年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最近成了社会舆论热议的话题。一波三折的辟谣—反辟谣

整个事件的起因,来自于2016年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一篇专题报道《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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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中,关于实习生及学生勤工俭学时个税起征点800元的理由,是这样叙述的:

“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

“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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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这篇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但真正引爆整个事件的,却是12日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针对上面这篇文章而发表的辟谣文章:《【新闻澄清】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后称《澄清》)

在《澄清》文中,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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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起征点应是3500元。”

而且在文中,明确指出了之前收入1000多元,2000多元的实习生所缴纳的个税,都属于计税错误,只要不到3500元都是应该不用交的。

然而这篇辟谣澄清文发表后,不仅没有让这个事件平息,反而引起了更大的舆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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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税务人员表示感觉无所适从,自己都搞不懂到底是该怎么收这个税;

而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是感到迷惑,既因为一句“计税错误”而承受着来自众多同事的压力甚至指责,又迟迟没有权威的声音出来解读这个问题,顿时感到亚历山大。

而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实习学生,临时用工人员,包括不少大学生更是牵涉自身利益而非常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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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从2012年开始就不该按800的起征点收了,那么之前的四年白白多交的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款是不是应该退给我们?

如果要退,该去找谁要?

据最新消息,国税总局虽然没有就此事进一步表态,但已经把《澄清》文从官方微博微信上撤了下来。

不过经过几日来人民日报,央视网,新华社等诸多主流媒体对此文的转发,其舆论影响绝不是悄悄撤掉文章就能平息的。

对于学生实习收入个税800元起征的吐槽由来已久

在这个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少税务,法律相关的专家也纷纷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其中不乏引经据典洋洋洒洒数千上万字的长文。

陈大夫并不是学法律的,说实话,对于这些法学法理上的意见之争表示并不能完全理解。

但我曾经在服务行业从事多年,当时每个月都亲手给实习生算工时,查考勤,计算工资,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也还是有一点亲身体会:

首先,《21世纪经济报道》的《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这篇文章的内容,从我个人的经历经验来看,内容是基本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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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00以上收入要交税这件事,当时只要每入职一个实习生/小时工,我都要费半天口舌跟对方解释。

在每个月给他们计算工资的时候,我注意到,实习生基本占我们影院员工的一半,他们的工资总数只占总工资额的不到三分之一,平均收入明显低于我们这些正式员工。

由于影院本来就不是一个高收入行业,大部分的员工每月工资都在5000元以下,基本只适用于3%的最低一档税率,最高的也只适用于10%的税率。所以我们全职员工基本不交或者每人只交几十块钱的个税。

从交税的数额来看,实习生却占了总税额的八成以上。

那些实习生小时工一般工资都在2000-2500的水平上,按800免税额,20%税率的标准,一个月就需要交两三百元的个税,占到了他们工资收入的10-15%以上。文中说“严重影响了学生实习生的利益”确实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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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时在和其他影院的同行交流时,他们那里基本也是差不多的情况,大家也普遍表示对这条规定的不理解和无奈。

诚然,在陈列数据时,此文中确实有一些地方是有疏漏的,比如并非所有的劳务报酬收入个税免征额都是800元,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如下这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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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该文中没有提及到的是:实习生800元个税起征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利益,同时在用工企业之间也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损害了依法老老实实交税的企业的利益。

在服务业里,不少私人小企业在招收小时工和实习工时,都会用把一个人的工资发到2-3个人的头上,每个人工资额都是不到八百的方法来规避员工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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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遵守税法老老实实纳税的企业,就只能支付更高的工资水平,这样交税之后的真实工资才能和其竞争对手持平。

当时周边其他几家私人影院的小时工工资都是11元/小时,但我们是国企不准逃税避税,就只能开13元才能让员工不跳槽流失。

所以,站在一个曾经天天和实习生打交道的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角度上来看,个税800元起征这条规定确实是很不合理,而且造成了劳资两方双输的局面。

这笔税应不应该交?

国家应该有权威的解释

对于这条税法本身,每个人的意见,可能都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偏差。

我上面这些意见和见解,也只是一家之谈,在专门研究税法的同学眼里,可能幼稚的不值得一驳。

交税这件事,你觉得合不合理实际并不重要,法律规定该不该交才是决定因素。

而从国税总局文中提到的,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之后,不同省份不同地方之间的政策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对于2012年15号公告(即《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答疑解释,

北京和福建的地税局表示实习生工资可以直接按正式员工管理,享受同样待遇(即享受3500元个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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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表示需要按照企业和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及实习内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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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和新疆的地税局则表示需要代开劳务发票,还需要缴纳营业税附加,才能作为工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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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比不同地市间分歧更严重的,则是税务系统内部意见的混乱。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2月18日给出的解释,实习生工资是可以直接按正式员工管理,享受同样待遇(即享受3500元个税起征点)的,

但2013年时,我们还专门就实习生交税的问题,咨询过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负责和我们对接的税务专管员,当时他的反馈是,这个税只要是没签劳动合同没上五险一金的临时员工都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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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我所知,至少到2014年底我离开影院行业之前,北京服务业内大部分正规企业都是得给小时工800以上的工资扣税的。

但如果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的这条解释,全北京2013-2014这两年以来,整个服务行业至少上百万临时从业人员,每年数以十亿计的税款实际上是不该收的。

对于这个问题,陈大夫的观点是:交税该交就得交,关键是要交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根有据。

而目前的问题就在于,很显然对于实习生交税问题该适用哪条法律的问题上,不论学界还是政府内部,都发生了明显的分歧。

而且随着国税总局这一“辟谣”一删文,这种分歧被完整地暴露在公众眼前,并让更大范围的民众感到无所适从莫名其妙。

这时就应该有人出来,对于公众的疑惑给予一个权威的解读。

学生实习800元以上的收入该不该交税?我们期待国家能早日给同学们,也给社会公众,用人企业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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