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辆损坏(高空作业致他人车辆损坏)

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能看见各种高空作业,尤其是在建筑工地周边。高空作业作为一项复杂危险的工作,作业人员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

高空作业车辆损坏(高空作业致他人车辆损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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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由A公司负责施工,C公司负责监理。此外,A公司在施工时,还在B公司处租赁了一台塔式起重机,并由B公司指派司机操作该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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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塔吊司机在运送钢筋过程中,该起重机标准节处突然发生了断裂,砸中停在路边杨某的小轿车。因杨某的小轿车此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杨某就立即向某保险公司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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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后对杨某的小轿车定损53000元,并向杨某赔付了该费用。同时,杨某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某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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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A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C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B公司对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塔吊司机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同样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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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认为

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事故中

均有过错,应共同赔偿

遂诉至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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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请:

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赔偿53000元。


被告A公司辩称:

A公司租赁B公司塔式起重机后,是B公司委派司机操作的,故A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定损53000元是某保险公司与杨某协商的推定结果,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B公司辩称:

虽然案涉塔式起重机为B公司所有,但事发时为A公司租赁使用,受到A公司的控制和管理,B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公司辩称:

C公司作为现场施工的监理方,已经履行了监理单位的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C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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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A、B、C三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案涉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处发生断裂砸中案涉车辆属于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对此A公司作为施工方且系塔式起重机的承租使用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塔式起重机系B公司派员操作,并且经事故调查组认定B公司对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塔吊司机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故B公司也应与A公司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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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应对建设单位负责。本案中,虽然事故责任认定C公司负有监管责任,但其并非侵权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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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杨某停放车辆存在过失,因此不能减轻A公司、B公司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杨某所有的案涉车辆损失系A公司、B公司所致,故某保险公司向杨某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杨某向A公司、B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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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车辆损坏(高空作业致他人车辆损坏)(18)


关于案涉车辆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辆定损53000元,现A公司、B公司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上述损失过高或者虚假,故对A公司、B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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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53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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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有话说


企业从事高空、高速运输等高度危险作业时,应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进行强化,并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


企业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要做好必要的防护设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不规范的行为,避免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

来源: 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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