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断绝父子关系还有赡养义务吗(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后)

答:1、亲生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终结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外,亲子关系不因协议或者其他司法途径等方式而消除;,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办理断绝父子关系还有赡养义务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办理断绝父子关系还有赡养义务吗(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后)

办理断绝父子关系还有赡养义务吗

答:1、亲生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终结。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外,亲子关系不因协议或者其他司法途径等方式而消除;

2、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解除需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要走相应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表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签订协议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看一个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本案中,周某、原告魏某、三被告虽先签署周某1、魏某与周某2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后口头约定,周某1、原告魏某的医疗费、养老都由被告周某2负责,但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且该赡养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能因为口头协议约定由个别子女赡养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故三被告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主张三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周某1、原告魏某2房屋拆迁有拆迁款201210元,原告另有政府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一百余元。被告周某3右乳癌术后胸水转移,原告同意被告周某3可以少负担赡养费,参考2019年江苏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本院酌定被告周某4、周某2支付原告赡养费各700元/月,被告周某3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月,该赡养费包括原告的基本赡养费、生病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周某4、周某3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理由及要求其母亲魏某必须进入养老院生活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周某4、周某3以无法确认其支付的赡养费是否实际用于其母亲魏某生活支出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对于周某4、周某3要求其母亲魏某必须进入养老院生活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鉴于魏某明确表示其目前可以照料自己的日常起居,且经本院征询其意见,魏某不愿意进入养老院生活,而是要求自己独自租房居住。故对于魏某的生活方式应当遵循其个人意愿,周某4、周某3要求其母亲魏某必须进入养老院生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二审法官寄语:

父母是我们的过去,子女是我们的未来。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父母,是一场生命的修行,是子女让父母内心有了牵挂,懂得了感恩和付出的意义。为人子女,决不能因为家庭矛盾而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千万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再后悔莫及。

希望父母与子女都能够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体谅。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0)苏1302民初4863号

二审案号:(2020)苏13民终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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