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少女被撞(广西两名女孩坐在宝马车顶玩耍)

"五一"假期,

一段短视频引发关注。

车顶坐着两名女孩 相互用手比划玩耍

视频显示,车子正在行驶,两名女孩面对面坐在一辆桂M车牌的宝马车车顶上,相互用手比划玩耍。视频中,路牌显示拍摄地点位于河池市都安县高岭镇附近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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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宝马车顶玩耍(视频截图)

当时宝马车子前后左右方都有车辆行驶,后方有人将视频拍了下来。很多网友关心两名女孩是否平安?当时她俩究竟在车顶做什么?还有人猜测当时是否是在拍摄时髦的短视频。

民警介入涉事人员接受调查

5月2日,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都安大队民警通过车牌号等信息,来到车主家中。

据悉,车主黄某飞今年已经63岁,住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镇隆翠村。他称这辆宝马车是排行老三的女儿黄某艳于2017年购买,是辆二手车,虽然挂了他的名字,但平时主要是黄某艳开,因此他对视频一幕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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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车主家中调查。

随后民警联系到黄某艳,据她讲述,此事发生于2018年6月,当时她也坐在车上,但因喝了酒,车子给了另外一名女士黄某玲驾驶,车上两名女孩是同车人员。

经民警调查,该辆车于今年4月24日曾出入都安,近几天正在钦州。目前,民警已经通知黄某艳、黄某玲及车乘人员于5月3日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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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与车主三女儿联系,目前已通知其和车乘人员到大队接受调查。

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的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乘坐人员予以罚款,即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似事件也曾发生过

说到将身体探出车外,很多小伙伴应该都记得去年的一个事故。

2018年10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上,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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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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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 但处罚标准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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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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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这种把身体伸出窗外的行为,处罚20元。

建议立法加强监管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一些网络社交工具和新的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使得一些违法、不安全行为被不断地传播,很可能会被效仿。这样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从而造成了比较坏的社会影响。建议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增设“宣传、散布违法犯罪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等条款,对这类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不少人在驾乘车辆时,

喜欢将手或头伸出车窗外,

这些动作,

很可能会让你

受伤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

希望各位小伙伴驾车乘车时,

注意安全,

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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