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例详解(给你们看一个多花费八千)

(经典税收筹划案例)本文案例税收政策为案例发生时适用政策,文章主要提供分析逻辑,不影响分析,现行实际情况根据实际税收政策实行。

淮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面粉生产、加工业务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元月份,总经理高XX以每年8000元代理费的价格,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每月在纳税申报期之前,指派人员到公司就有关涉税事宜进行指导,及时作出账务调整,确保全年纳税无差错。一部分职工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公司会计人员都具有较高的财务核算水平,纳税上认真负责,去年还受到税务机关的表彰,为什么非要多花费8000元去搞税务代理?但是,刚刚发生的一件事情,让大家明白了这8000元代理费花得值——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及时指导调整账务,使公司避免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生产的面粉出现了滞销,加之原材料———小麦的价格持续攀升,公司的流动资金发生短缺,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特别是今年2月份以后,资金回笼更是严重不足,高经理天天为资金发愁。4月底的一天,高经理的一位农村亲戚来高经理家办事,饭后闲聊,亲戚说现在农村的年轻人都出外打工,许多打面机房也关门停业了,农民吃面发生了困难,要是能有地方直接用小麦换面粉,可就省事多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高经理灵机一动,我们以前销售只盯住城镇,而忽视了农村市场,农民也要吃面,只要价格上合适,就一定能打开农村市场。

纳税筹划实例详解(给你们看一个多花费八千)(1)

说干就干,5月初,经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先成立两个流动销售小组,把面粉拉到农村,实行送货上门直接销售给农民,农民们有的是小麦,都是用小麦直接兑换面粉。公司将小麦按市场价格每公斤1.7元计算,面粉和麸皮按销售价格每公斤1.9元(含税)和1.35元(含税)计算,1公斤小麦兑换0.8公斤面粉和0.2公斤麸皮,另外对每公斤小麦收取0.1元的加工费。5月份正是农忙季节,有人将面粉送到家,真是雪中送炭,替农民解决了吃饭难题,深受欢迎,而公司同时也获得了高额回报: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不但消除了面粉滞销问题,而且解决了原材料采购问题,既减少中转环节,加速了流动资金的周转,每兑换1公斤小麦又可以多收取0.01元的加工费[(1.7+0.1)-(0.8×1.9+0.2×1.35)].5月份共以640000公斤面粉、160000公斤麸皮兑换小麦800000公斤(在整个兑换业务过程中,都按规定填开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入账金额分别为1216000元(640000×1.9)、216000元(160000×1.35)和1360000元(800000×1.7);财务会计认为该项以物易物业务,仅仅是库存产成品减少、原材料增加,并且小麦和面粉都属于农产品范围,所适用的税率相同,在金额相等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减后,无应纳税额。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直接借记“原材料”和贷记“产成品”,将另外收取的加工费8000(800000×0.01)元(折算后的金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920.35元[8000÷(1+13%)×13%].

5月31日,一上班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张诚就来到该公司,对5月份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调整,查看了“其他业务收入”账簿,向有关人员了解具体的业务过程及账务处理情况后,当即指出,以物易物应按照正常的销售和购进做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如此做账是错误的;如果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将对未分别核算的应税货物、免税货物及价外费用一并补缴增值税173026.55元[(1216000+216000+80000)÷(1+13%)×13%-920.35].

纳税筹划实例详解(给你们看一个多花费八千)(2)

正确的财务处理是:将销售的面粉1216000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139893.81元[1216000÷(1+13%)×13%],由于麸皮属于免税货物应单独记账,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收取的加工费80000.00元(800000×0.1)属于价外费用,应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按销售面粉适用的税率补提增值税8283.19元[(80000-8000)÷(1+13%)×13%],同时根据《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上填开的兑换小麦金额1360000.00元,计提增值税进项税176800.00元(1360000×13%),并相应冲减“原材料”金额;根据免税货物(麸皮)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转出进项税25257.14元{[216000÷(1+13%)]÷[(1216000+216000+80000)÷(1+13%)]×176800};因此上述业务应申报留抵税额2445.50元[(139893.81+920.35+8283.19)-(176800.00-25257.14)].

通过税务代理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当期不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款,还留抵税额2445.50元,从而使公司避免176392.40元(173026.55+920.35+2445.50)经济损失(这里暂不计算所得税、城建税等其他税种),而且还是不考虑可能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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