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价值观会影响夫妻关系(在女德回归的时代应该如何看待夫妻关系)

女德成为已经过去的2017年度热词,先是女德教母丁璇宣扬“做新时代的窈窕淑女”,发表“女性衣着暴露,是上克父母、中克丈夫、下克子孙的破败相”、“女孩最好的嫁妆就是贞操”的言论,再是辽宁抚顺女德班宣扬“点外卖不守妇道”等观点。

哪些价值观会影响夫妻关系(在女德回归的时代应该如何看待夫妻关系)(1)

一方面,社会进步让女性的独立自主有了更多的空间和可能,人们在两性问题上更加开放和理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市场化的逻辑与男权文化的结合,较之传统文化的糟粕毒害尤深,这其中既有对消费时代的宿命的体认,也有对于男权逻辑的自觉内化。但是,“成为男人”或是“回归女人”都不会是女性的最终归宿,新时期的“女德”意味着什么?从历史的角度回溯有助于我们把握问题的实质。

传统社会中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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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本身不是血缘关系,但却是一种开创血缘关系的关系,亲子关系即由此而缔造。因此,若不限于夫妻关系本身,而是从它的上下联系,从它在家族世系中的地位来看,它又在这种血缘关系中扮演了构成一个个中心环节的角色。在家族树的每一个环节上,也就是说,在父父子子、祖祖孙孙的每一个上下联系的环节上,都是一种夫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开放的,它也必须是开放的,血亲婚配就意味着退化,它在各种文明中都相当普遍地被视为一种禁忌。

夫妻关系不是血缘关系,但却是一种亲属关系。通过婚姻,不仅夫、妻两人,夫妻双方所属的两大家族也都成了亲人。亲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为血亲,一为姻亲,前者属“天伦”,后者属“人伦”,在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又是亲戚关系的一种拓展、一种开创,婚姻是唯一能把非亲人直接变为亲人的途径。作为客观上的可能性,非同一血缘的人皆可成为婚姻的对象,人皆可夫,人皆可妻,但最后总是一对特定的人终成眷属。

这就意味着婚姻也是一种选择,甚至是一种冒险,即便在父母包办婚姻的社会中,这也是一种选择,只不过主要不是当事人的选择,而是父母代为选择罢了。这种关系不像亲子关系那样有一种宿命的成分,而是有了一种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就更加重了婚姻的责任。我们常说婚姻是我们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在古代它还是“家族的大事”,这种关系的重大牵涉自然也就成为父母包办的一个客观原因,而如果这种牵涉变得不再重要时,包办也就不再有必要。

以上说的都是婚姻对于血缘家族的意义,我们尚未从性别的角度讨论爱对于双方的意义,因为我们主要想讨论的是婚姻之爱、夫妻之爱、家庭之爱,而不是全部的男女之爱。婚姻显然包含着性爱——在今天,它首先是性爱,也主要是性爱。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使两个人结为一体。两个异性,两个原来陌生的人通过性爱结合为一,这确实是一种“极大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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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差别是人类最原始也最永恒、最显著也最隐秘的一种差别,而从这一差别中却产生出了一种统一的可能——通过性爱不仅达到对异性的,也是对他人的完全认识和融合。性爱不仅满足人类那种最原始的肉体本能和欲望,也满足一种认识自身本质的精神上的渴望。性爱就其本质而言是独占性的,因为只有互相独占,才有可能达到一种从外延到内涵的完全重合。

不过,我们不想多论婚姻的性爱因素以及这种性爱对于人生的意义,这有两个理由:首先是因为我们的传统一向是淡化婚姻中的性爱成分的;其次我们主要是从道德角度来讨论男女之爱,注意这种爱中的义务成分,而限于篇幅,集中探讨夫妻之爱而非全部的男女之爱当然较适于这一题旨。

那么,传统对夫妻关系说了些什么呢?应该说,有关爱情的内容说得很少。或更确切些说,是反映上层文化的“大传统”很少涉及爱,我们只是在一些诗篇,尤其是悼亡诗中,从反面窥见到古代士人生活中一种深情、真挚和沉痛的爱,正面描述真诚热烈的爱情的篇章在文人诗中较为罕见,而是多见于民歌之中,那些最大胆、最奔放的情诗一般都是民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诗经》“风”“南”中的大量情诗,在除去了“诗序”加上的一层道德外衣之后,这些诗显示出一种天真无邪的纯朴爱情之美。可惜后来此一源流却呈枯竭,甚至民间的情歌也再没有那时的势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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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士人对爱情的思考更呈贫弱,没有出现过系统的有关爱情的理论著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古人的夫妻生活中就缺乏爱,爱并不是一件要常常说在嘴上或写在纸上的事情,爱主要是投入和体验,但是,就是在爱的实践方面,中国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如西方中世纪“优雅的爱”(courtly love)与近代“浪漫的爱”(romantic love) 那种可以用明显的阶段标志的、在社会上或至少在社会上层蔚然成风的爱的潮流和运动。

古人对夫妻关系主要是强调其中的道德成分、义务成分。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被道德化了、义务化了、规范化了。这义务中并不是没有性爱,并不是没有感情的考虑,但这些一般都被隐而不提。夫妻间的亲密常被视为“轻佻”,“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才是正轨,夫妻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和相当的差别。男主外,女主内,“男不言内,女不主外”,夫妇之间最重要的是和,“夫妻好合,如鼓瑟琴”、“夫妇和而后家道成”。《小戴礼记》之“内则”、《大戴礼记》之“本命”都详细地规定了夫德与妇德,规定了丈夫与妻子应尽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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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显然不是平等的。“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长万物之义也,故谓之丈夫。丈者,长也,夫者,扶也,言长万物也。知可为者,知不可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审伦而明其别,谓之知,所以正夫德者。”“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正矣。”总之,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夫唱妇随。

妻子不可提出离婚,但丈夫却可休妻。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不过也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条可以说是男方的义务,尤其是最后一条,后汉人宋弘回答汉光武帝的一句话“糟糠之妻不下堂”一直被传为美谈,而陈世美与秦香莲的故事作为反面事例也广为流传。

但古代女子的地位卑微确是事实。《诗经·小雅·斯干》中记载了贵族之家生男生女的不同待遇;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妇人主事则有“牝鸡司晨”之讥。女人若与腐败的政治有了某种哪怕轻微的干系,就更被视为“祸水”。女子成婚之后以侍奉公婆、相夫课子为务。夫妇之情不要说比不上父子之情,甚至不如兄弟之亲,兄弟是手足,妻子则如一件衣服可穿可脱。

但是,在宋朝之前,节烈尚不像后来那样强调,妇人再醮并不太受指责。虽然也有如三国时夏侯令女那样夫死断鼻、誓不再嫁者,或者怕受污辱而赴死者,但却不像宋朝以后出现了那样多的节妇、烈女。此不能全诟宋儒,但宋儒也确有不能辞其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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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重要的也是一种人我之分,或者说男女之分。在古代,只有男子才有“代圣人立言”的资格。如果说,强调孝道者还多是从子女的立场发言的话,强调节烈却纯是把义务强加于他人之身。所以,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语,虽然可以解释为是站在一超越观点为强调普遍绝对的道德精神而举此为例;甚至也可以说后来的节妇烈女多是自愿而为,并没有受到强迫,或者说,她们虽然也受到舆论的压迫,但这种舆论多是俗儒所为,而真正的大儒并不斤斤于此等等,我们却还是可以说:无论如何,越过为维持社会生存所必需的道德义务必须是自发的,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倡导一种把自己完全排除在外的这种要求很高的道德义务,本身即有不道德之嫌

为什么要鼓吹节烈这种不仅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极苦极难的义务?我们上节说到了古代中国家族本位、家国合一的格局,从最好的方面去理解,在这一格局不变的情况下,鼓吹节烈可以说有想维护家族的稳定,进而是天下太平的目的。一方面,夫妻关系、男女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在中古之后可能确实有了松动的迹象;另一方面,积累了相当问题的社会政治又无法谋得一个根本的解决,“节烈”也就被作为挽回世道人心、进而平治天下的办法之一了,这在某种意义上正好说明了传统社会政治理论的困窘,而从鼓吹的效果说,也只是人为地制造了许多苦痛,于国于家并无多少补救,守节殉节者却把自己也牺牲了;甚至对“节烈”所直接针对的婚姻中性关系的松弛状况也没有多少改变,一方面越是极其严格、极其“高尚”,另一方面则越是极其放纵、极其“下流”。而在这里尤其让人感到震惊的则是这样一种夫妻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子可以纳妾,勾引嫖妓也常常被默许,一方面却是女子要为一个甚至她未见过面的订婚男子殉死或守节终身。男女间的不平等于此发展到了极致。

现代社会夫妻之间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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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百年,尤其近四十多年,我们的家庭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最常见的家庭是一对夫妻加上一个未成年孩子的“三位一体”的核心家庭,家庭的主轴由纵轴变成了横轴,由父子变成了夫妻,而妻子一般都有职业,或参加生产。男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平等已基本上成为事实。这使夫妻之间关系发生了一种根本的转变,以前这种关系是一种男主女从的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又依附于父子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在现在的家庭关系中,要求这种主从关系的客观原因多已消失,家庭不再是一个事业经济乃至政治单位,家庭越来越多地摆脱了原先沉重的政治经济责任,家事也越来越独立于国事,婚姻甚至在最政治化、最革命化的年代里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承认为是“个人问题”。家日益成为人们私生活的领域,成为人们有别于社会的天地,甚至成为逃避社会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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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家庭内部的平等和外部的独立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家庭更能够追求自己本身的目的了,这就是夫妻间的两情相悦、生儿育女和家庭温馨。夫妻情感在剔除了一些重大的其他顾虑之后,变得单纯和热烈得多了。浪漫主义的爱情在中国虽然姗姗来迟,但也席卷了许多的痴男痴女,这可以由无数爱情故事的风靡作为旁证。两性之间感情的这种浪漫蒂克化可能有利有弊,但无论如何却是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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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今天变化了的情况下,我们能从道德的角度对夫妻之间的爱情说些什么呢?

首先,节、烈的道德是可以放弃了,不仅是片面的、单一要求女方的节、烈义务要废止,而是任何一方的守节或殉情都不宜提倡。对现在的男人们,大概也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去还那笔历史的宿债。无论如何,我们的道德应当是为生者的道德,而不是为死者的道德。当然这并不是说过去的节妇烈女所表现出来的牺牲精神就毫无可取之处(这和社会命令的节烈要求是两码事),也不是说,过去的节烈行为就全错了,毫无价值,或只有“哀悼的价值”,而是说,至少社会变化了,社会已无须个人做出这样的牺牲。所以,对于那些出自感情坚持不再嫁娶的人们,我们虽然不可横加干涉,但却应加以劝导,希望她(他)们放弃这一坚守,甚至以这样的理由来劝导:说这也是死者的愿望。

其次,我们应当努力去创造爱,把爱作为终身的事业而不是一时的陶醉和热狂。不消说,这当然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的义务。爱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要求,甚至是个人伦理中最高的道德要求,是可以把其他所有道德要求包括在内的最高也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当然,这样高度概括的“爱”就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夫妻之爱”意思不完全一样了,而成为一种广义的关切。但是,夫妻之爱中也仍然保留着这种关切,并把这种关切作为其感情的核心。我们可能对我们遇到的每一个需要援助的人都给予一定的关切,这就是一种爱、一种博爱,但我们不会到处去寻找他们,除非对方陷入危险的境地;我们也不会给予对方超出我们通常对我们的爱人所给予的那种热烈的柔情和关切,这些并不是我们的义务。

但是,作为丈夫要爱自己的妻子,作为妻子要爱自己的丈夫却是一种义务。我们也有必要,必须在这种爱中来体验人类之爱的全部绝对性、崇高性和深刻性。爱人的相互关切应当是一种铭心刻骨的关切。一对夫妻若不爱任何其他的人而只是互爱,当然很难说这种爱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爱(甚至不太可能存在或持久),同样,一个人如果连自己身边的人也不爱,连与自己最亲密的人也不爱,他怎么能够爱周围广大世界中的人们呢?

我们尤其需要把爱情作为一种终身的事业。我们所渴望的爱不是那种闪电般的、迅速热恋又迅速冷却并导致分离的爱。我们可能看错人,可能爱错对象,但是,我们无论爱上谁,当我们爱上他(她)的时候,总是把对方看作一个可以终身托付的、完全信赖的伴侣来爱的,否则,那就只是性的吸引、算计或别的什么东西了,而不是爱。爱可能失败;爱在人,成却在天,但我们却不能不爱。很难设想,一个三心二意、见异思迁的人能得到真正的婚姻幸福。爱的真实意义就是:在这一刻,你就是我,就是全部的世界,我愿终身不渝,与你白头偕老。而真正要使爱成为一种终身的事业,就必须不仅诉诸感情,也诉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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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爱情的真实含义,爱是应当导致婚姻的。“愿天下有情人都成眷属”,这是正道,是普愿,不能成为眷属的情人则属不幸。但我们又遇到一句话:“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后的爱与婚前之爱确实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婚姻要建立起家庭,家庭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婚姻多半会导致生儿育女。婚姻从各方面看起来都是一种束缚,原先那种不牵涉经济、法律与儿女的自由单纯的爱不再存在了,现在不仅有对于对方性方面的责任,还有了许多其他的责任。在心理上婚姻也似乎带来了爱的松弛,神秘感消失了,得到了的东西似乎就不再新奇,法律的保障似乎使爱不再需要成为一种努力,原先为争取得到对方愉悦的品质,可能会不想再费力去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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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生活是琐屑的、实际的、缺乏诗意的,充满各种柴米油盐考虑的,这些生活琐事都必须有人去做,或至少需要有人去操心、去安排。而仅仅靠爱情并不能使我们自然而然地做到我们应当为爱情做的一切事情,这并不是说最初的爱情不珍贵,而正是因为它珍贵,我们才应该努力浇灌它、护养它,但这光靠最初单纯的爱情是不够的。所以,热恋的情人的耳里可能不耐烦听到“义务”两字,但现在作为夫妻,却要学会去做虽不一定情愿但却应当为爱情去做的事情。如果这爱不是全然盲目,而是包含着理性,那么,从这种理性中就会产生出对义务的接受和承认,义务将把他们带过爱情的那些泥泞路段而使坦途重现。

因此,与其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不如说婚姻开始了爱的一个新的阶段。爱总归要冲进婚姻这座城的,而不管婚姻的具体形式发生什么变化。爱情的本性就是要导致婚姻,导致家庭,而且从本性上说、从意愿上说是导向一个白头偕老、终生厮守的家庭,否则它就是只开花而不结实了,否则它一定会有某种遗憾——甚至在这种给我们最大的超越一己之藩篱的希望的爱情中,我们也仍然得不到我们所渴望的融合与统一。

婚姻与家庭对爱情提出了一种真正的考验,有幸经过了这一考验的人才更有资格谈爱,才更有资格说:“我已经爱过。”爱的深味也许只有在婚后的长期生活中才能慢慢体会得到。而只能做一对浪漫情侣,却不能做一对好夫妻的人却未免有一种深深的缺失。我们有时见到许多浪漫和狂热的爱情最后以悲剧告终,这甚至使我们羡慕起古人来,他们的家庭生活大概要稳固、平和、安宁得多。也许真正的婚姻幸福就在于此:互相体贴、互相依赖、持久的安宁、和谐和心心相印。如果真能做一种社会学的统计,今天社会上幸福婚姻的比例大概并不高于古代社会,不过,这也许可以解释为是由于我们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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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夫妻间的爱情中也必须注入理性与义务的因素。所谓理性,就是说要知道什么是爱,怎样去爱,要加深与对方的理解和沟通,理性地尊重对方而非任情恣性;所谓义务,就是说要培养一种责任感,尊重和关切对方,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共同承担爱情的结合所带来的一切。爱情当然不仅仅是“敬”,但爱情也不仅仅是“性”,甚至不仅仅是“恋”。爱情是一种感情,但它是一种属人的感情,也就是说,是一种不仅与人的各种感情紧密相连、也与人的理性和道德紧密相连、糅合在一起的感情。

当然,在恋爱和婚爱中主要起作用的永远是爱情,是一种深刻的、铭心刻骨的思恋之情。在那些挚爱的人们中,在那些已经通过磨炼而深谙爱情之艺术的人们中,义务感经常是隐而不显的,他们常常并不感到义务的强制性,他们所做的许多事情都是以爱的名义做出的,他们只是互相爱着,这种爱足以使他们不知不觉地、满心愉悦地承担着自己的义务。

强烈地凸现出义务感的时刻则是这样的时刻——这时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了裂痕,或是出现了危机。若把这种危机推到极端,这也就是我们最后的一个问题,即夫妻之间认真地考虑是否离婚,是否还保持夫妻关系的问题,过此之外,就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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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候,一方、甚至双方可能都没有了爱,在这个时候,所能诉诸的主要是双方的道德义务感或者说良心。那么,一个人在这样的时候应当怎样做出决定呢?

首先需要采取的态度可能是慎重。婚姻毕竟是一件大事,一件我们不能不严肃对待的大事,轻率常常会带来痛苦和悔恨。这慎重应当首先表现在限制知情者的范围上,应当把这件事视为是夫妻俩人的私事,除非万不得已或确有必要,最好不要把它变成他人的事,变成大家的事,这不仅是向自己负责,也是向他人负责,他人很难了解夫妻间的纡曲和恩恩怨怨,不要“陷入于罔”;另一方面,这种私事一旦变成众人的事就可能变得自己反而无法把握它而只是被推着走了,最后的结果反而违背自己的心愿。慎重还表现于最好冷处理一段时间,当事人还应当各自问问自己:我是否还有可能弥补感情?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应当再努力试试,这努力就是一种义务。

其次,我们要看到这件事不止关系到我一个人,还牵涉到对方,牵涉到整个家庭,如果这家庭有孩子或父母,就还牵涉到他们,尤其是孩子。这样,就不能仅仅以我一己的感情和幸福为转移。这件事将会对其他人造成什么伤害?对方以及其他人能否承受得了这种结果?婚姻的事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双方的事,离婚与否就应当主要考虑与双方有关的理由,但如果对其他人产生的后果将十分严重,就也有可能凌驾于原先的理由。另外,这里还涉及一个外在的条件或社会承受力的问题,即对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人们的影响问题。理想的社会当然是使这种影响越来越少,但我们并非一定总是处在这种较理想的社会条件之下。总之,这将是一种痛苦的抉择,而在这种抉择中不能仅仅考虑自己,也要考虑到这一抉择将影响到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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