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挖金矿的骗局(以案释法缅北)

近年来,受境外“淘金热”的影响,不少国内求职人员纷纷前往缅北等地“淘金”,可是,柬埔寨、缅北等地真的是“遍地黄金”?

下面,且看一个真实案例。

缅甸挖金矿的骗局(以案释法缅北)(1)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初,失业在家的阿棠(化名)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标着薪酬为15000元至25000元的工作,便蠢蠢欲动,于是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添加了招聘广告上的联系人“华哥”(身份不明)为好友,华哥称在缅甸做玉石生意并以高额薪资动员阿棠到缅甸打工。阿棠因从未去过异国他乡工作有些害怕,便邀请了也在找工作的阿志(化名)、阿帆(化名)等5人一同前往缅甸,称来回缅甸打工的一切费用均由缅甸的用人单位报销,并收集了阿志等人的身份信息发给“华哥”订购前往西南省份某地的机票。同月15日,阿棠、阿志等6人坐飞机前往西南省份某地,开始踏上了“淘金”之旅。抵达西南省份某地后,阿棠、阿志等人在“华哥”安排的“蛇头”的帮助下,通过偷渡的方式成功进入到缅甸境内,正式开始了异国他乡的“打工”生活。

缅甸挖金矿的骗局(以案释法缅北)(2)

孰不知,这才是噩梦的开始。据阿棠、阿志等人供述,他们在乘坐“公司”安排的专车抵达“淘金”目的地--一家民兵持枪看守的仓库后,该公司开始安排专人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教他们如何拉人头、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每天都有固定的任务指标,需每天完成相应的任务方可下班,若无法完成,便会有管理人员用辣椒水喷眼睛、强灌陈醋、殴打等方式处罚他们。半年后,阿棠、阿志等人因未领到“工资”又长期受到精神“折磨”,提出离开“公司”,“公司”要求他们交纳4至5万元的赎金方可离开,阿棠、阿志等人无奈,只能向远在中国的家人求助,在家人汇了赎金后,他们终于“重获自由”回国。

缅甸挖金矿的骗局(以案释法缅北)(3)

阿棠等人回国后,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阿棠、阿志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缅甸挖金矿的骗局(以案释法缅北)(4)

检察官说法

网络招聘陷阱多,不要轻信境外所谓的“高薪酬”“高收入”,更不要跟风向往境外“淘金”,谨防“淘金”骗局。如果你发现身边有类似的“淘金”骗局,请积极举报,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如果你身边有亲友是非法滞留缅北地区的人员,请尽快劝说他们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亲友正准备赴缅北务工,请三思而后行,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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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来源:廉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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