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43岁女子被儿子赶出来(男子养儿十年得知非亲生)

老来得子本是人生幸事。然而,沉浸于父慈子孝近十载的李某却因一张亲子鉴定报告而美梦落空。顷刻之间,幸事变成伤心事,当一切回归现实,李某越想越气,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妻子程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原来,因为李某家庭困难,加之早年因工负伤导致腿脚不便,李某虽勤勤恳恳,奈何姻缘却迟迟未至。在李某已年近四十之际,机缘巧合之下,李某认识了妻子程某,一来二往后相互确定了关系,走进婚姻的殿堂。虽说妻子程某是二婚,但程某长相俊秀,又能操持家务,照顾父母,夫妻俩也是恩爱有加,李某美滋滋的心总是不溢于言表。不久,儿子李小某出生,李某更是疼爱有加,倍感珍惜这“老来得子”。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儿子李小某也在一天天的长大。即便邻居有时会在背后嚼舌根“李小某怎么越长越不想他爸呢!”,李某也不以为然,妻子程某更是在李某耳边时常告嘱“不要听别人瞎说,儿子哪不像你,你还不相信我啊!”时间一晃过去近十年,李某和程某最终抵挡不住风言风语的侵蚀,吵架时有发生,矛盾逐渐升级。偶然得知亲子鉴定相关知识后,李某带着儿子李小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不支持李某是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无奈之下,妻子程某道出实情,原来程某与李某结婚时就已怀孕。至此,老来得子终成空。

江西宜春43岁女子被儿子赶出来(男子养儿十年得知非亲生)(1)

开庭当天,李某更是怒火中烧,逼迫程某给自己一个说法,要求程某支付因抚养李小某近十年的抚养费,并要求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程某则表示,自己虽有过错,但过多的赔偿无法承担。承办法官在做好双方的安抚工作后,从释法明理诉情出发,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程某支付李某因抚养李小某近十年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程某在与李某结婚时不如实告知已经怀孕的事实,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李某在不知情下与程某登记结婚,并抚养李小某近十年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作为无过错方的李某有权请求程某作出损害赔偿。

法官寄语

夫妻本是一体,相遇是缘,相爱是份,珍惜上天修来的缘分,彼此忠实,互不隐瞒,才能携手共白头。缘起不一定要缘灭,也可以源源不绝。但如一切已成现实,亦不可作出出格之事,相爱不一定相杀,秉持法律之剑,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正道。

文稿: 婺源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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