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著名的离婚案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俗话说: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生女孩是“招商银行”。虽然这话有一定戏谑、调侃的成分,但也能反映许多人既抱怨又无奈的复杂心态。

近年来,因婚约彩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天价彩礼、铺张的婚礼等问题也让不少本来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分道扬镳。更有甚者,天价彩礼让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元气大伤”,成为不少家庭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

相信大家对彩礼也并不陌生。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成就时,赠与行为不生效,意味着给出去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当然,返还彩礼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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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退还彩礼: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离婚的原因、给付彩礼的金额、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在具备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后,下一步就是举证的问题,要实现返还彩礼这一诉求具体应提供哪些证据予以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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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

这是主张返还彩礼的前提和依据。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因缔结婚约而向对方给付了彩礼,包括给付的金额、时间、形式,收款人等信息。彩礼的形式不限于金钱,除了金钱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具体到证据类型为:

1.转账记录

这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随着电子支付的流行,金钱给付行为更多倾向于选择网上支付、转账等方式,故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彩礼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在转账时已经备注清楚是“彩礼”,则可明确转账的款项的性质,同时直接反映了彩礼给付的金额、时间等信息。

2.聊天记录。

若给付的彩礼是现金红包、其他实物或者转账时并未备注留言,则需要提供双方在结婚前后,就彩礼的问题进行沟通的聊天记录,以确定给付彩礼的相关事实。

3.双方备婚的证据,如拍摄婚纱照、订婚礼酒席等等。

一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向另一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金钱,方可认定为彩礼。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在准备结婚等相关事宜,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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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如适用这一法定情形主张返还彩礼,则收集双方未同居生活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提供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有关分居情况的自认等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未共同生活。

此外,适用这一情形主张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对于双方分居的事实一般也会进行审理,故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把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事实固定下来,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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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生活限入困难的证据

这一情形的适用前提是婚前给付的彩礼,如婚后给付的彩礼,则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给付彩礼之后的生活水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证明生活困难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债务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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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本是承载着缔结婚姻的美好祝愿,而不应视为一个家庭对另一个家庭“强索”钱财的工具。一旦发生纠纷,也要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愿所有读者都能收获幸福美好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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