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对尊重需要的表现(什么样才算是包含)

对于爱的接收方来说,重要的问题应当是什么?

什么属于对尊重需要的表现(什么样才算是包含)(1)

(1)什么不是爱?

(2)什么是值得拥有的爱?

  •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在这里或许过于武断地提出:没有尊重,就不配被称为爱。

当我们在谈尊重的时候,我们又在谈什么呢?首先,我们在谈的是,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的权利。

你想索取、占有,对方不愿意而抢占,这是不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权,当不尊重出现的时候,爱就不存在了。

你想付出、给予,对方不愿意接受而强迫ta接受,这也是不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权。

当然,关系中的两个人,需要为了彼此做出妥协,但这种妥协当是自愿做出的。我们同时也应当保证对方有不愿意妥协、选择退出关系的自我决定权。

此外,关系中的两个人,也可以有“嬉耍”性质的,强迫对方付出或给予的行动,这会让关系变得淘气、有趣。但这一行动应当建立在双方都明确只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对关系中的双方本质上会尊重对方有信任、而不感受到真正地被强迫的状况下。

在现实的关系中,不尊重的表现往往不是如此直截了当,而是以更婉转、更隐蔽的方式出现。比如,通过有意隐瞒信息、通过语嫣不详的暗示与诱导,让对方做出符合自己心仪的决定——看起来是自我决定,本质却仍是不尊重。

这就涉及到了尊重的另一个含义:尊重知情同意的权利。

没有知情,就没有同意可言。当我们尊重对方的自主决定权时,我们有责任尽可能地让对方了解全部的信息,有责任尽力让对方理解当下的处境、不同选择的可能的风险性后果,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行使自我决定的权利。哄骗、隐瞒、暗示、洗脑,当这些因素出现的时候,自我决定的权利就不存在,尊重也不存在。

此外,通常在相关心理理论研究中,认为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自我决定能力。我们认为他们的大脑仍在发育中,心智发育程度也仍不稳定,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所有的风险和可能性,也更容易受到处境和他人的影响。也就是说,因为未成年人尚未达到“自治”的状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并不能够简单以“知情同意”来判断关系中的尊重是否存在。

而作为关系中成年的一方,我们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的特殊性,理解对方在自主决定上的“不足够有能力”,从而更多承担保护他们不受伤害的责任。

你问我鲍毓明和星星的关系中有爱存在吗?我当然认为没有,没有尊重,就不配称为爱。

  •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值得去拥有的爱呢?

我认为,值得去拥有的爱,应当在行为选择层面有足够的表达。它指的是,在尊重的前提下,我们能为对方做出实际的付出、利益的让渡,在一些时候把对方的需要看得和自己的需要一样重要,甚至有时能够比自己的需要更重要。

值得去拥有的爱,是我们在这爱中能够感受到对方在真诚地为我们的利益考虑,尽管也会有对方坚定自己需求、希望我们妥协的时候,但你起码能在一些时刻,感受到对方的这种考虑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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