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下辈子不要作死(希望有一天我能幸福地安乐死)

希望下辈子不要作死(希望有一天我能幸福地安乐死)(1)

人生转眼已经进入了七十,笔者成为真正意义的老年人了。当人进入老年的时候,就意味着距离死亡很近了。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情,是无法躲避的,应该坦然面对。

人随时都可能死亡,如果是意外死亡,痛苦极其短暂,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突然意外死亡的人几乎没有痛苦。然而,当人遇到了不治之症或者是不治之伤的时候,死亡前的那种痛苦则是极难忍受的。尽管病伤者此时求死心切,但生者却不会顾忌命危者的感受,他们难以接受亲人的离去,宁肯花费巨大的资金,也要维持他的生命,让他在濒临死亡的时候继续体验那种难以承受的痛苦。每当我看到认识的人在这种状况下死亡的时候,我心里极其不忍。于是我便想:那些已经实行了安乐死的国家,在人的生死观方面比我们更进步。他们如此立法,是对死者的最大尊重。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没有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然而,无痛苦死亡是一种什么体验呢?笔者想起了曾经的一次大病手术过程。1987年5月,笔者因为患了前纵隔淋巴肿瘤在北京的安贞医院接受手术,当我躺在手术床上的时候,只能看到医生和护士们露在口罩外面的眼睛。我对死亡并不害怕,但我却害怕痛苦。我便轻松地对麻醉师说:“我能喝酒,多给点麻药,别让我在手术一半的时候痛醒。”

医生们笑出了声音,说:“你这个患者,上了手术台还如此诙谐。”

我感觉胳膊上好像被蚊子叮了一下,眼前的一切便开始模糊起来,很快我就失去了对外界的一切感觉。这个过程极短,好像在一瞬间就完成了。几个小时之后我醒来的时候,对手术过程一点也不知情。也就是说,在麻醉之后,我的身体失去了对外界的任何感觉,不仅对身体被开膛的痛觉没有感受到,连那一段时间身体上发生的所有事情也不知道。

当我清醒之后感受到极度疼痛的时候,我对手术前那一瞬间的睡去是非常向往的。因为,那一段时间,我没有任何痛苦,也没有任何心理感受。8天后我出院了,当即带着家人去了八达岭长城。看到高高的山岭和长龙般的城墙甬道,我吃了两片止痛药,怀着一股勇气向上攀登,并在长城的最高处充分体验了一把快乐。当我完全回归正常生活之后,我经常想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我病入膏肓,痛苦难忍的时候,能够给我来一针安乐死的药物,我会感受到极大的幸福。如果那一天国家实行了安乐死,我在阴间有灵,也会为安乐死立法的人喝彩的。

希望下辈子不要作死(希望有一天我能幸福地安乐死)(2)

很多人害怕死亡,其实死亡对每一个人来讲并不痛苦。当死亡来临的时候,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失去知觉。死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抗拒的,人即使害怕死亡,它也会悄然而至,不会对任何人有所怜悯。能够在没有痛苦感觉的情况下步入死亡,其实是一种幸福。当然,这种幸福是解脱痛苦以后再也不会感觉到痛苦的幸福。笔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最人道的死亡。尽管安乐死是通过外力的帮助实现的,但它的伟大功绩在于永远地解除了死者自己无法解除的痛苦。所以,安乐死应该立法,并为人们所接受。

据了解,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注射凝血剂致死的方法。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对安乐死立法之后,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安乐死。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安乐死在荷兰并不是可以随便实施的,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了安乐死,仍然是犯罪。荷兰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实行安乐死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并使人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等等。目前,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可见,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越来越多。笔者希望有一天,中国也能成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媒体上报道的纪慈恩的《遗愿清单——一个临终关怀工作者的日记》中有一段记录患者安乐死的文字“......开始注射的时候,我看到默默脸上的平和。医生说大概要半个小时她就会死亡。但事实上,并没有那么久,大概十几分钟,我看到默默缓缓地,一点一点地闭上了眼睛,我就知道,她已经死了。”

文中的默默是纪慈恩的好友,她知道自己患了晚期肺癌,想通过安乐死,让自己免受病痛的折磨。纪慈恩是唯一能给默默签知情书的“亲人”,因为默默是个孤儿,后因故移民荷兰。最初,纪慈恩不忍心好友安乐死,拒绝签字。于是,默默拒绝打杜冷丁,强忍着痛。疼起来时就用牙齿咬自己的手臂,结果将牙齿都咬掉了。看到好友如此痛苦,纪慈恩终于在知情书上签了字。之后,便站在病房外,亲眼目睹好友静静地离开人世。

尽管,纪慈恩遭到了很多人的攻击,但笔者认为纪慈恩做的是善事。因为默默已经无药可救,每活一分钟都是极大的痛苦。在她本人选择安乐死的时候,亲友们有什么权利阻止和拒绝帮助呢?如果笔者有一天可以实行安乐死而亲人拒绝的时候,我会当着他们的面拒绝治疗并绝食而死。因为有体面的死是一种幸福的死亡,没有任何人可以拒绝濒临死亡的人最后的要求。

希望下辈子不要作死(希望有一天我能幸福地安乐死)(3)

每一个人对患者濒临死亡时的痛苦都是明知的,家人之所以拒绝帮助亲人实行安乐死,只是害怕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和谴责,他们的内心也是希望能够实行安乐死,让无法治愈的亲人在没有痛苦的情况安然离去。笔者多次对家人说,如果有一天,我患了绝症且非常痛苦的时候,最好让我安乐死。

笔者也知道,假如有一天我们国家允许了安乐死,当我患了绝症且饱受病痛折磨的时候,不一定就能享受到安乐死。笔者可以呼吁实行安乐死,但说和做根本就是两回事儿。当生者离着死亡不知有多大距离的时候,谈论安乐死几乎与自己毫不相干,无论怎么说,都极容易出口。一旦有一天,自己真的一脚踏在生死线上的时候,能否勇敢地迈出这一步,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安乐死即使有一天被法律允许了,也不是所有受病痛折磨的绝症患者都愿意选择的方式。

另外,从亲人的情感角度来讲,亲手将自己的亲人送走,和亲人自然病死,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感觉,要求安乐死的患者家人可能不会轻易地同意病痛中的亲人的要求。即使亲人死后没有人指责自己,一旦签下那份安乐死的知情书,也可能会终生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因为帮助一个人死亡,是一件比天还大的事情,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了的。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要想避免安乐死的实施,最好的办法是希望医学界和药物专家能够研发出一种完全避免病人痛苦的药物,在人面临死亡的时候,能够在无痛苦中慢慢地走向死亡。然而,现行的临终关怀却是明知麻醉药可以极大地减少病人痛苦,但医生却不敢多用,他们的理由是害怕上瘾。国家应该对此立法,当确诊患者无药可救的时候,为了免除患者的临终痛苦,允许在依法监督条件下,对患者不限量的使用麻醉剂或止痛剂,直到他自然死亡,才是最仁义的临终关怀。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开开心心地活好每一天,当致死病魔找上门的时候,能安然没有痛苦地离开人世,是一种极高境界的幸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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